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0]2號),中醫藥管理局更名為中醫藥局(副廳級)。中醫藥局為衛生廳管理的主管中醫藥事業的行政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及相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制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扶持政策,參與重大中醫藥項目的規劃和組織實施。
(二)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合理用藥的管理,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醫療、科研機構的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監督中醫醫療、民族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的執行。
(三)負責監督和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指導民族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四)組織擬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養工作,參與擬訂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和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
(五)擬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管理重點中醫藥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六)承擔保護瀕臨消亡的中醫診療技術和中藥生產加工技術的責任。組織開展對中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醫藥文化的繼承發展,提出保護中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議,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
(七)開展與港澳臺地區及其他國家(地區)中醫藥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衛生健康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辦公室(與機關黨委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和監察工作。
規劃財務處(人事處)
擬訂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制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組織開展中藥資源的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承擔重點項目、部門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并實施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醫政處
擬訂并組織實施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和保健機構及其技術應用的管理規范、標準,中醫醫療、保健等人員的執業資格標準、服務規范;參與擬訂地方基本藥物目錄的有關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指導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
科技教育處
擬訂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科技能力建設,組織實施中醫藥重點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承辦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的組織和指導工作;參與擬訂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的有關工作,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開展與港澳臺地區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中醫藥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參考資料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粵發[2000] 2號 印發廣東省中醫藥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2023-07-08
職能介紹.廣東省中醫藥局.2023-07-08
處室介紹.廣東省中醫藥局.2023-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