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Group Company),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征是一種以母子關系為基礎的垂直型組織體制。集團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由一個母公司與若干個子公司組成。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主要以股權、產權為紐帶。從內部組織關系看,一方面,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均具備自身獨立的法人地位;另一方面,母公司以產權為紐帶垂直控制下屬企業。集團公司作為產業經營型控股公司,按其不同的功能類型可劃分為單純管理型控股公司和混合經營型控股公司兩類,按不同的股權結構可劃分為獨資公司和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兩類。集團公司采用的組織結構模式主要有直線職能制、事業部制和控股制三種。
組建集團公司能夠實現資源的優化整合,能夠分散風險,并且在融資方面具有優勢。組建集團公司也面臨著諸多挑戰。由于子公司眾多,業務領域各異,造成管理難度加大。不同的子公司可能有著各自獨特的企業文化,如何在集團層面形成統一的價值觀和文化氛圍,促進員工的凝聚力和歸屬感,是一個重要的挑戰。此外,集團公司在戰略規劃上需要更加謹慎和全面。由于業務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戰略決策一旦失誤,可能會對整個集團造成巨大的影響。
基本概念
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方面聯系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或公司聯盟,是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集團公司一般是由原始發起公司經過不斷發展擴張裂變而來的,對內通過投資設立分支企業,對外通過資本證券市場不斷購并、控制其他競爭對手或相關企業,因而,母子公司之間血緣關系穩固、組合緊密。
一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經營著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著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并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如下圖所示。即包括分/子公司,可能也包括非法人實體經營單位,甚至是下屬子集團。
集團公司內多個公司通過產權合作、生產經營協作等多種方式,在資本、生產、流通、業務等方面緊密聯系,共同應對市場競爭。如下圖所示:
集團公司是企業集團中居絕對控制地位的控股公司。集團公司在企業集團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多種聯結紐帶決策、影響、引導眾多企業的經營方向、發展戰略、產品類型、市場定位乃至對一個國家、地區、產業的經濟發展起到重大影響作用。集團公司對外代表企業集團。
集團公司是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集團公司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掌握子公司的控制性股權,實施產權管理。子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母公司依據產權關系,在法律框架內對子公司一元化行使出資者所有權(股權)職能,即選擇經營者、重大決策、產權變動、資本收益等。同時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擁有關聯公司的少數股權,并按持股比例在關聯公司行使股權職能。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若以集團公司的法律形式登記注冊,則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子公司。
集團公司是產業經營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通過控制其他若干公司的股份而實現自身經營目標的公司。控股公司按經營目標不同劃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綜合型控股公司,屬于純粹資本經營型公司,公司經營唯一的目標就是資本增值、追求最大化的投資報酬率。另一種是產業經營型控股公司,屬于資本經營與產業經營相結合型公司,公司經營是要實現資本增值和市場占有率雙重目標。集團公司就是產業經營型公司。
企業集團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企業集團指的是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這些大型公司一般都經營著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著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并且在許多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明確,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的,可以在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企業集團的具體標準,可以細化為以下內容:一是集團母公司要依法登記并取得法人資格;二是集團各成員企業也要依法登記并取得法人資格;三是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母公司有控股權的子公司);四是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松散層企業。
分類
按功能分類
集團公司作為產業經營型控股公司,按其不同的功能類型可劃分為單純管理型控股公司和混合經營型控股公司兩類。
單純管理型控股公司
公司本身主要從事資本經營、戰略決策及集團統一的經營活動。公司機構設置根據公司功能決定,以精干、高效、實用為原則。集團公司的資產主要是對外投資,表現在子公司、關聯公司就是實收資本。集團公司依據其持有的股權比例實施產權管理。
混合經營型控股公司
公司既從事資本經營、戰略決策、集團統一的經營活動,又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集團公司是總公司,其內部由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工廠、分公司和事業部組成。形成總公司、分公司組織形式,從事具體的產品生產、商品分銷、連鎖經營。集團公司同時又是母公司,根據產品分類的不同,跨行業、跨地區經營投資設立若干子公司、關聯公司。
集團公司主要根據各方因素的考慮,在上述兩種功能類型中作出適合自身發展需要的選擇。兩種結構類型之間不存在太大差異,只存在哪種類型更適合具體企業集團發展的需要。同時兩種類型既有區別,又可以相互轉化,因此集團公司的功能類型不應是靜態的,一成不變的,而是動態的,因地制宜、因時而動、因勢而變。
按股權結構分類
集團公司按不同的股權結構可劃分為獨資公司和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兩類。
獨資公司
由單一股東出資設立的集團公司。如《公司法》規定可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國家為唯一股東。外商在中國單獨出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均屬于這類獨資公司。
股份公司
存在兩個股東以上出資設立的集團公司。多個股東中可以由不同的國有投資主體或不同的國有企業出資,公司性質為國有多元股份公司,終級所有權為國家所有,具體的出資者為多元國有單位;同時也可以是由非國有投資主體、非國有企業出資,如外商、民營企業等。此類股份公司性質為混合多元股份公司,由不同的所有權主體共同出資設立,各自依據出資比例行使股權職能。
特征
組織特征
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征是一種以母子關系為基礎的垂直型組織體制。集團公司組織具有下列特征。
1、集團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集團公司采取法人產權制度形式,原始股東的所有權與公司法人產權相分離。公司具有獨立、有限的民事責任能力。
2、集團公司由一個母公司與若干個子公司組成。從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團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絕對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屬企業,而關聯企業則是指母公司只有非控制性持股關系的參股企業,以及有各種固定性合作關系的企業。在一個企業集團里,母公司只有一個,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可以有若干個甚至較多數量。
3、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主要以股權、產權為紐帶。從內部組織關系看,一方面,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基本關系是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法人;而關聯企業均具備自身獨立的法人地位。另一方面,母公司以產權為紐帶垂直控制下屬企業,包括擁有全部產權關系的全資子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的控股性子公司,以及持有一定比例的參股關聯企業。
體制特征
集團公司的體制特征主要取決于母公司的角色定位,以及由此決定的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和組織結構模式。所謂母公司的角色定位,就是指母公司(或稱集團總部)應當做什么。相關研究表明,母公司一般有三種角色定位:戰略規劃者、戰略投資者和戰略控制者。
母公司如果定位于戰略規劃者,其主要的職能就是為集團發展制定詳細的總規劃,并為每個子公司分配詳細的任務,劃分相應的責任。因此,子公司被視為是執行集團計劃的分支機構。這種模式的主要優點是母公司可以對集團戰略的實施進行有效的協調,但是,由于決策制定過程缺少子公司管理人員的參與,母公司的戰略規劃可能難以為子公司管理人員所接受,從而影響集團戰略的實施效果。
母公司如果定位于戰略投資者,即母公司將自己視為子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子公司可以自主地制定發展戰略,而母公司的主要任務則是制定集團財務目標和評估子公司的經營與財務業績。這種模式的主要優點是子公司靈活性強,能夠更迅速地順應市場變化從而調整戰略決策。但在這種模式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能力較弱。
母公司如果定位于戰略控制者,則其關注的重點是集團的整體戰略。在這種模式下,母公司不僅僅是自上而下地制定戰略規劃,而且要對各子公司的業務計劃進行積極有效的協調,以確保集團整體戰略的實現。從總體上看,這是一種更能體現集團利益一體化要求的模式,但該模式的運行成本相對也較高。
組織結構模式
集團公司采用的組織結構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直線職能制
直線職能制也稱直線參謀制,它將領導層的直接指揮和職能人員的業務指導相結合,兼具直線制和職能制的優點,是現代管理中最常見的組織結構形式之一。美國的大型工業企業中70%以上采用了該結構(U型結構)。直線職能制的基本特征是:公司內部劃分為若干個職能部門,公司總部對這些部門進行策劃和運籌,直接指揮各部門的運行,以利于各部門的集中統一,直接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各部門和下屬單位均由公司最高領導直接進行管理。直線職能制實質上是一種按專業管理職能劃分部門的、高度集權的管理體制。隨著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職能的增多,集團總部規模日益龐大,協調成本上升。一方面最高管理者面對大量而又復雜的協調、評價、政策分析等問題時,往往不能有效兼顧企業長期發展戰略和日常經營事務;另一方面各職能部門缺乏自主性與積極性,往往不能主動配合,也難以適應新市場的開拓需求,無法滿足市場多元化的要求。在這種組織結構模式下,母、子公司雖在民法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等方面,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則是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直線職能制比較適合于業務和產品比較簡單、規模較小的集團公司。
事業部制
事業部制把市場機制引入企業內部,按產品、部門、地區和顧客劃分為若干事業部,實行集中領導下的分散經營的一種管理組織模式。事業部制的基本特征是:每個事業部都是實現公司總體目標的基本經營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和統一管理;在產銷分立的公司里,事業部只負責組織和指揮生產,不負責經營銷售;事業部的規模一般介于總公司與生產工廠之間,相當于分公司,可以自設職能部門。同時,公司總部設立專門的統籌機構,負責對各事業部進行授權,監測各事業部的經營活動和績效,在事業部之間配置經營資源,并從事戰略性計劃工作,對各事業部的經營方針、銷售利潤和資金調度進行統一決策;各事業部部長直屬于企業執行總裁或執行委員會,受公司總部長期計劃預算的監督,負有完成利潤計劃的責任。
關于事業部的定位,理論上有三種情形:利潤中心、投資中心和戰略事業單位。采取事業部制組織結構形式,一方面,公司領導可以從繁瑣的日常事務中解脫出來,著力策劃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另一方面,事業部與市場緊密聯系,便于掌握市場動態和適應市場變化。這種組織結構將首創精神和資源配置結合起來,將規模和效益結合起來,被稱為“創造企業家的公司”,它對于經理階層的職業化,以及隨之出現的管理權與所有權的分離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但事業部制的缺陷也比較明顯:(1)由于各事業部利益的獨立性,容易產生本位主義,忽視公司長遠發展和整體利益,影響各部門的協調。(2)在公司上層與事業部內部都要設置職能機構,管理組織成本上升。(3)對事業部授權時,在權限上難以把握,可能出現過于集權或過于松散的狀況。
控股制
控股制組織結構是在公司總部下設若干個子公司,公司總部作為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控股,承擔有限責任。母公司對子公司既可通過控制性股權進行直接管理,又可通過子公司董事會以及出售公司股份資產來進行控制。從理論上講,根據控股公司所從事的活動內容,可分為以下兩種形式。
純粹控股公司
純粹控股公司設立的目的只是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然后利用控股權影響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支配被控制公司重大決策和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其控制意圖,它本身不從事直接的生產經營活動。
混合控股公司
混合控股公司是既從事股權控制,又從事某種實際業務經營的公司。一方面,它掌握著被控制公司的控股權,支配其生產經營活動,使被控制公司的業務活動有利于控股公司自身營業活動的發展;另一方面,它又直接從事某些實際的生產經營活動。在西方國家,母公司一般都是指這類混合控股公司,或稱經營控股公司。相應地,被控股的子公司也有多種形式,主要有:
(1)全資控股子公司,簡稱全資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該公司100%的股份。
(2)優勢控股子公司,簡稱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該公司大于50%且小于100%的股份。
(3)質量參股子公司。質量參股是從原德國的經驗中引申出來的,股東大會對某些重大事務表決時,至少需要3/4的表決權(質量多數),但只需要1/4的股權就可以阻止公司決定重大事務。例如,處于頂點的母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25%-50%的股份,就稱B公司為A公司的質量參股子公司。同時,B公司也可持有A公司的股份,但不能相應擁有母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權。B公司是A公司能有效影響和制約的子公司。如果B公司股份很分散,則A公司可成為B公司的控股公司。
(4)任意參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持股比例低于25%的子公司(這類參股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不一定能稱其為母公司)。這類公司生產經營范圍與母公司相關。當其股份很分散而母公司占最大股份比例時,母公司實際上擁有該子公司的控制權。
對于前兩類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均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子公司禁止持有母公司的股票,并且其經營范圍不能超出母公司的經營范圍。對這兩類控股公司,通常稱其為“子公司”,而把后兩類子公司稱為關聯企業。
成立條件
成立集團公司的條件如下: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母公司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區別
集團公司與企業集團的區別
現實中很多人經常混淆企業集團與集團公司,實際上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如下圖所示:
1、法律地位不同:企業集團是許多法人組成的聯合體。而集團公司是法人企業,規范的集團公司及母子公司關系受公司法約束。
2、內涵不同:企業集團包含集團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團公司都要成立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有兩種基本類型:從屬聯合企業集團和協作型企業集團。其中從屬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是集團公司,而在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中,不存在以誰為核心企業的問題,所有企業是平等關系,在集團的統一管理下活動。在后一種企業集團中,集團成員企業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這種集團往往是強強聯合。
3、注冊方式不同:集團公司既可以以自己為核心組成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或與其他公司一起組成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也可以僅在母子公司范圍內形成公司集團。組成企業集團須批準和登記,但集團公司本身只需履行公司法人登記手續。
4、組織機構不同:企業集團的組織機構由集團章程(集團成員協商一致)決定,而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必須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下由公司章程(需經股東會討論通過)決定。
5、管理的原則和依據不同:企業集團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是經成員企業討論通過的章程決定的。集團公司如果是獨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經營與運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集團公司如果是集團成員,必須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集團公司如果是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支配公司,在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基礎上,還要承擔集團管理的重任。集團公司與集團利益的協調,與成員企業相互權利義務關系是集團立法和集團協議(章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6、責任和財務制度不同:企業集團并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集團的法律后果由集團成員企業負連帶責任(集團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集團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一樣,獨立開展經營活動,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它對其他成員企業除另有約定(如集團公司承諾了擔保)外,不承擔債務責任。
集團公司與單體公司的區別
單體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下設各職能部門。部門間各司其職又彼此協同,共同實現公司的戰略目標。集團公司是多個單體公司的集合。兩者的異同如下表所示。
參考資料
對單體公司的管理和集團公司的管理,也有很大的差異,如下表所示:
參考資料
作用和挑戰
作用
首先,組建集團公司能夠實現資源的優化整合。不同的子公司可能在技術、人才、市場渠道等方面各有優勢。通過集團的統籌調配,可以將這些分散的資源集中起來,實現更高效的利用。例如,一家擁有多個業務板塊的集團,可以將研發資源集中投入到核心業務中,提高創新能力。
其次,集團公司能夠分散風險。由于業務多元化,當某個行業或市場出現波動時,其他板塊的穩定經營可以起到平衡作用,降低整體風險。比如,當制造業面臨市場下滑時,集團旗下的服務業可能依然保持良好的盈利狀態。
再者,集團公司在融資方面具有優勢。規模較大、業務多元的集團往往更能獲得金融機構的信任和支持,能夠以更有利的條件獲取資金。
挑戰
組建集團公司也面臨著諸多挑戰。管理難度加大是其中之一。集團旗下的子公司眾多,業務領域各異,需要建立復雜的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以確保決策的高效和執行的有力。文化融合也是一個難題。不同的子公司可能有著各自獨特的企業文化,如何在集團層面形成統一的價值觀和文化氛圍,促進員工的凝聚力和歸屬感,是一個重要的挑戰。此外,集團公司在戰略規劃上需要更加謹慎和全面。由于業務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戰略決策一旦失誤,可能會對整個集團造成巨大的影響。
參考資料 >
為什么要組建集團公司?組建集團公司有哪些優勢和挑戰?.和訊網.2024-11-21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10-27
什么樣的企業可以叫“集團”?.中國稅網.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