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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來源:互聯網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是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于1987年3月20日頒布的一項重要行政規章,旨在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環境保護原則。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共包含9章71條內容,涉及建設項目各個設計階段的環境保護要求、選址和總圖布置、"三廢"、放射性物質、噪聲防治與資源回收利用等方面。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本規定。

第二條

環境保護設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嚴格控制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引進項目等。

第四條

本規定由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負責執行。

要求

第五條

環境保護設計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程序進行,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審制度,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

第六條至第九條

詳細規定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四個階段的環境保護要求和具體內容。

選址

第十條至第十八條

明確了建設項目選址或選線的標準和要求,強調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提出了具體的選址原則和注意事項。

防治

治理原則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

闡述了工藝設計和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的原則,提出了減少污染和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方法。

廢氣粉塵

第二十六至三十一條

針對廢氣粉塵的治理提出了具體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方案。

廢水治理

第三十二至四十一條

詳細規定了廢水治理的設計原則和方法,強調了廢水的回收利用和達標排放。

廢渣治理

第四十二至五十一條

規范了廢渣治理的設計和處理方法,提出了廢物回收和無害化處理的要求。

噪聲控制

第五十二至五十六條

規定了噪聲控制的設計原則和方法,強調了源頭控制和合理規劃的重要性。

管理

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條

明確了新建、擴建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職責和任務,規定了環境監測的任務和要求。

設施

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條

區分了環境保護設施的不同類別,規定了環境保護設施的投資概算。

設計

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條

規定了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強調了環境保護設計的重要性,提出了相關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項。

附則

第六十九至七十一條

規定了行業規定的制定和備案,明確了規定的解釋權和生效日期。

參考資料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2024-11-05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百度文庫.2024-11-05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龍門縣人民政府.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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