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公約是在1922年華盛頓會議中所簽署的一系列條約的統稱,包括《四國公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和《九國公約》。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會議,全稱為“關于限制海軍軍備和遠東及太平洋區域問題的華盛頓會議”(也稱“太平洋會議”),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召開,參會國為美國、英國、法國、日本、意大利、荷蘭、比利時、葡萄牙、中國九國。中國政府派出施肇基、顧維鈞、王寵惠三人為全權代表,余日章、蔣夢麟為國民代表,朱佛定為秘書,共130多人組成的龐大代表團出席。原計劃還有廣州政府外交次長伍朝樞為代表,但是孫中山不承認北京政府,要求自派不遂,伍朝樞未赴。
華盛頓會議的議程主要有兩項,一是限制海軍軍備問題,所謂限制海軍軍備,是幾個主要的帝國主義國家為了各自利益的需要,暫時停止戰后的海軍軍備競賽,為此設立了由美、英、日、法、意五國組成的“限制軍備委員會”。二是太平洋和遠東問題,為此設立了由九國組成的“太平洋及遠東問題委員會”。華盛頓會議期間締結了多項條約,主要包括關于廢除英日同盟的《四國公約》;關于限制海軍軍備的《五國條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關于中國“門戶開放”原則的《九國公約》,這三個公約統稱“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公約”。
公約歷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美、英、日等戰勝國為重新瓜分遠東和太平洋地區的殖民地和勢力范圍,于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在華盛頓召開會議,又稱華盛頓會議。有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國北洋政府的代表團參加。華盛頓會議實質上是巴黎會議的繼續,其主要目的是要解決《凡爾賽和約》未能解決的彼此間關于海軍力量對比及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特別是在中國的利益沖突。會議最后簽訂3個條約。
公約組成
1、《四國條約》:12月13日,美、英、日、法簽訂《關于太平洋所有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通稱《四國條約》。條約規定,締約各國互相尊重它們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權利,一旦遭受別國侵略行動的威脅時,締約國應協商采取有效措施。條約批準后,英日同盟即行廢除。
2、《五國條約》:1922年2月6日,美、英、日、法、意5國簽訂《關于限制海軍軍備的條約》,即《五國條約》。規定美、英、日、法、意主力艦總噸位的比例為5:5:3:1. 75:1.75。規定美、英、日在太平洋地區所占有的島嶼的要塞一律維持現狀,不得建立海軍基地或新的要塞,但日本本土和附近島嶼夏威夷群島、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除外。
3、《九國公約》:1922年2月6日,出席會議的9國代表簽訂《九國關于中國事件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通稱《九國公約》。規定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及領土與行政之完整;給予中國完全無阻礙之機會,以發展并維持一有力的鞏固的政府;施用各種之權勢,以期切實設立并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之商務實業機會均等之原則。這就確認了“門戶開放”、“機會均等”為列強對華政策的基本原則。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