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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春
來源:互聯網

劉健春,男,1965年10月30日生,漢族,于1986年畢業于渝州大學(現重慶工商大學)中文系新聞專業。曾任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2010年12月20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劉健春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劉健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98.9096萬元。

個人經歷

1982年至1986年在渝州大學(現重慶工商大學)中文系新聞專業學習;

1986年至1989年在西南信息報(現新女報)工作;

1989年至1997年在重慶晚報工作,歷任攝影部副主任、主任、總編室主任、編委;

1997年至2000年在重慶日報工作,任總編室主任;

2000年至2003年被抽調到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處工作,掛職新聞處副處長,其間于2002年7月被任命為重慶日報副總編輯;

2004年在重慶日報工作,任重慶日報副總編輯;

2004年11月正式調到重慶市委宣傳部,隨后任新聞處長、副部長。

2010年7月末突然被檢察機關帶走,成為重慶市“打黑除惡”行動中倒下的又一名黨政官員。

案件進展

2010年11月17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劉健春涉嫌受賄罪案。(有報道指出其是被情婦的丈夫舉報)訴機關指控,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劉健春在擔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協調組組長、新聞出版處處長、副部長、重慶日報編輯部副總編輯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廣告業務代理、案件仲裁、干部任職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等賄賂折合人民幣10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劉健春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數額巨大,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時,法庭宣布本案將擇期宣判。

法院宣判

2010年12月20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劉健春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劉健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98.9096萬元;佳能照相機一部,浪琴牌男士手表一塊,蘋果牌手機一部,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劉健春在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期間,利用其擔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協調小組組長、新聞出版處處長、重慶日報副總編輯、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的職務之便,在廣告業務代理、干部任職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錢財共計折合人民幣101萬余元。法院認為,劉健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劉健春在案發后主動坦白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其同種較重的受賄罪行,且退清了受賄全部贓款,認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劉健春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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