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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
來源:互聯網

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是1997年11月27日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由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發(fā)起設立并領導,是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全國性、公募型基金會。現任理事長是張軍擴。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fā)展。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內外企業(yè)、機構、個人的捐贈和贊助。主要用途是國際交流活動、人員培訓和政策試驗研究,獎勵在政策咨詢和相關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基金會于2010年和2015年被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2018年被民政部評為“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4A級”。

發(fā)展歷程

1997年11月27日,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由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發(fā)起設立并擔任領導。基金會的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薛暮橋和馬洪任名譽會長。

機構設置

基金會設有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理事會下轄秘書長班子。基金會設有辦公室、人力資源與科研管理部、財務部、國際交流部、公共關系部、兒童發(fā)展研究院、研究一部、研究二部、研究三部九個職能部門,承辦日常工作。

領導班子

現任領導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3月26日)

理事監(jiān)事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3月26日)

項目開展

交流項目

研究項目

注:此處為部分研究項目

培訓項目

組織章程

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hina Development Research Foundation,縮寫為:CDR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fā)展。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來源于北京商品交易所恒隆集團、珠海華晨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yè)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

第七條 本基金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是:

(一)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活動;

(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組織人員培訓;

(四)獎勵在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五)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業(yè)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會宗旨,熱心公益事業(yè);

(二)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企業(yè)家、對本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yè)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jiān)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對表決后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六)支持和幫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2/3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會,由5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1名,監(jiān)事4名。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主要捐贈人、業(yè)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受理事長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投資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內部機構設置,報理事會決定;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和組織的自愿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資助有關的研究課題、人員培訓、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

(二)獎勵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三)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

(二)委托資產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會決議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執(zhí)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每年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贈國家政策研究機構;

(二)捐贈國家重點政策研究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4日第四屆第十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榮譽獎項

2010年、2015年,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被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2018年,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被民政部評為“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4A級”。

2023年8月31日,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的“一村一園:山村幼兒園計劃”項目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fā)的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

參考資料 >

聯系我們.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簡介.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清華大學-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博士后招聘簡章.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匯改對經濟運行負面影響較小.新浪財經.2024-03-26

組織結構.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金投網.2024-03-26

秘書長班子.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中國發(fā)展高層論壇.山東省發(fā)改委.2024-03-26

論壇簡介.中共發(fā)展高層論壇.2024-03-26

中美金融研討會.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博智論壇.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發(fā)展熱點午餐會.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經濟形勢分析視頻會.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中國發(fā)展報告.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提升企業(yè)國際競爭力專題研究班.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信息發(fā)布與戰(zhàn)略溝通專題講座.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城市生態(tài)及可持續(xù)發(fā)展專題研修.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青年商業(yè)領袖培訓.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發(fā)展研究獎學金.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組織章程.中國發(fā)展研究基金會.2024-03-26

民政部關于表彰第十二屆“中華慈善獎”獲得者的決定.民政部.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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