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張躍華,女,1989年11月14日生。平頂山市人。西工區人民檢察院以洛西檢刑訴(2009)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躍華犯詐騙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躍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正文
公訴機關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
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15時許,被告人張躍華到洛陽市西工區道北電動車市場立馬電動車專賣店,利用試車機會將一輛珍珠白色“立馬”牌200型踏板電動車騙走(價值3000元)。
2009年5月30日11時左右,被告人張躍華到西工區金谷園路電動車市場貝斯特電動車專賣店,利用試車機會,將一輛蘭色鈴喜牌踏板電動車騙走(價值2288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害人孫××、吳××報案材料及陳述、證人吳××、李××、張×、闞××、謝××證言、辯認筆錄、電動車價值的發票、抓獲經過、被告人戶籍表現、前科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躍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躍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盧海平
審判員:李洛偉
審判員:黃 靜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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