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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茂
來源:互聯網

楊志茂,1963年出生于廣東東莞鳳崗鎮,現任錦龍股份董事長,曾任廣州市錦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楊志茂通過新世紀科教公司持股80%,成為上市公司朱鳳廉的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為21.18%。通過新世紀科教,楊志茂逐步滲透到東莞證券、東莞信托有限公司等機構中,并成為ST博信的第一大股東,持有其44.6%的股權,被人稱為“東莞金融大佬”。2015年,楊志茂以14億美元凈資產位列福布斯·華人富豪榜第237名。2022年,楊志茂與朱鳳廉夫婦以90億元財富位列《2022胡潤百富榜》第703位,同年,《2022衡昌燒坊·胡潤全球富豪榜》將楊志茂、朱鳳廉夫婦排名提升至第2378名。

人物經歷

東莞證券,這家占據東莞市證券市場逾六成份額,資產超100億元的證券公司,董事會已經換了人馬,新任董事長是“資本大鱷”楊志茂。

2009年10月23日,楊志茂以24620萬元受讓了ST博信原大股東3240萬股ST博信股份。加之之前楊志茂通過東莞市新世紀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持有的ST博信3060萬股股份,目前楊志茂共持有ST博信6300萬股股份,占其總股本的27.39%,成為ST博信第一大股東。不到一個月,楊就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監事會、董秘及證券代表等盡數更換,媒體形象地形容為“大換血”。

朱鳳廉高管透露,目前楊志茂持有和間接持有東莞證券44.6%股權,成為東莞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但仍然還不是“實際控制人”,但楊志茂很有可能在接下來的東莞證券增資擴股上做文章。

暗流涌動

東莞市國資委相關部門人士也提到,到目前為止,東莞證券共有5名股東,分別為東莞財信發展、錦龍股份、東莞控股、金源實業、新世紀科教。其中楊志茂旗下的錦龍股份和新世紀科教掌握有東莞證券44.6%股權,而東莞市政府國資部門則掌握50%以上,仍然處于控股地位。在東莞證券第四屆董事會中,楊志茂方面有兩名董事,而市政府方面有3名董事。

“一切以董事會決議為主。”上述人士說,言下之意是東莞市方面仍然把握有東莞證券控制權。不過,這并不意味著楊志茂對東莞證券的控制權放棄努力。“近段應該沒有什么大舉動,但是以后就難說了,特別是東莞證券的增資擴股。”朱鳳廉高管說。

此前,東莞證券計劃將目前的注冊資本增資擴股到20億元。根據該高管的描述,盡管錦龍股份的自由資金不多,但肯定會爭取,比如通過定向增發等方式融資,進一步增加在東莞證券的地位。

到目前為止,經過系列競爭角逐,錦龍股份共計持有東莞證券44.6%股權,一波三折之后,楊志茂終于登上了東莞市唯一本土證券公司董事長的寶座。

人物評價

資本大鱷

楊志茂可謂資本市場的猛人,現任東莞市新世紀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其持股80%)董事,朱鳳廉(000712)董事長,也是錦龍股份的實際控制人。近年來楊志茂通過東莞新世紀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先后控股、參股錦龍股份、東莞市錦城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ST博信東莞證券、東莞市華聯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等,投資領域涉及房地產、證券、期貨、水務等。

楊志茂控制的東莞新世紀科教拓展有限公司的核心業務為房地產投資、實業項目投資,目前持有錦龍股份26.48%的股份,為錦龍股份第一大股東;持有東莞證券4.6%的股份;持有東莞市錦城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60%的股份。而朱鳳廉目前持有清遠市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80%的股權,持有東莞證券40%的股權,持有東莞市華聯期貨經紀有限公司3%的股權。

低調處事

楊志茂又是東莞富豪“低調”中的代表。

楊志茂本人在東莞最早為人知的產業就是教育,其旗下的東莞新世紀科教拓展有限公司營業范圍就包括教育、投資等,最明顯的是位于鳳崗鎮的東莞新世紀英才學校。據楊志茂旗下的東莞新世紀英才學校的員工說,楊老板本人很少去學校看,平時行事低調。通過搜索引擎等,至今仍然無法找到有關楊志茂的資料圖片,或者楊志茂公開發表的只言片語。

就算是和楊共事8年的一名公司高管也說,平時極少見到老板,無法了解到老板除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

財富排名

2015年以14億美元凈資產位列福布斯華人富豪榜第237名。

2019年10月10日,《2019年胡潤百富榜》揭曉,楊志茂以80億元人民幣財富排名502位。

2020年2月26日,楊志茂、朱鳳廉夫婦以80億元人民幣財富名列《2020世茂深港國際中心·胡潤全球富豪榜》第2276位。

2020年5月12日,楊志茂/朱鳳廉以68.2億元財富位列《2020新財富500富人榜》第464位。

2020年11月,楊志茂、朱鳳廉夫婦以96億元財富,排名第623位。

違法入獄

錦龍股份(錦龍股份,000712)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長楊志茂涉嫌單位行賄一案宣判,楊志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17年12月13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志茂單位行賄罪罪名成立,楊志茂具有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或免于處罰和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綜合有關法定和酌定情節,楊志茂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依照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文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判決被告人楊志茂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參考資料 >

新財富.新浪新聞.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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