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正榮,男,漢族,1963年7月出生,江蘇宜興人,研究生學歷,1983年9月參加工作,199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24年12月31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梅正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梅正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人物履歷
2000年10月至2005年12月,任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局長;
2005年12月至2011年2月,任蘇州市副市長、太倉港口管委會主任;
2011年2月至2011年7月,任蘇州市副市長;
2011年7月至2023年7月,任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23年7月,免職。
任免信息
2023年7月2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經研究決定:免去梅正榮的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7月,據江蘇省紀委監委消息: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梅正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蘇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一審宣判
2024年12月31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梅正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梅正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2年,梅正榮利用擔任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局長、太倉港管委會主任、蘇州市副市長、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等職務之便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汽車銷售、工程項目承接、航線開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719萬余元。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梅正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立功情節,認罪認罰,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梅正榮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08-01
梅正榮受賄案一審宣判.今日頭條·紅星新聞.2025-01-07
省政府關于梁鐘巍等職務任免的通知.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