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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設立的行政管理區域,又稱功能區,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行政區劃單位,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在冊的行政區。包括縣級(含副地級)行政管理區、鄉級(含副縣級)行政管理區等,管理區一般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行政機構一般為管理委員會,或行政委員會、管理局等,這些行政機構是上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構成一級政權。
“縣級行政管理區”為中國大陸地區特有的區劃形式,只具備行政管理層次上的意義,不屬于真正意義的行政區。大多數設立的特定區域,其工作機構稱為“管理委員會”,因“管理委員會”行政上與縣級政府處于同一層次,被賦予“縣級行政管理區”。
《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由國務院于1985年1月15日發布。《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概括介紹
分類
區
行政區
管理區
其他
新區
特區
示范區
實驗區
旅游區
其他建制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