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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聯合會
來源:互聯網

北京企業聯合會(原北京市企業管理協會)是1979年9月經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批準成立的第一個全市性經濟類型的社會團體。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北辰東路8號。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北京企聯”)合署辦公。現任會長為張建利。

2021年5月31日,北京市企業家協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召開。2022年6月24日,北京企聯與北京市城鄉結合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座談,共同就北京綠化隔離地區項目建設進行了深入交流。2023年12月22 日,北京企聯百強工作組組織相關企業到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精準對接交流座談。

北京企聯是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是企業、企業家(雇主)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代表企業、企業家(雇主)參加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總工會、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組成的北京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工作,是北京市維護企業和企業家(雇主)合法權益的代表。

發展歷程

1979年9月北京企業聯合會經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批準成立。2021年5月31日,北京市企業家協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召開。12月,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決定設立北京企業家學院,從2022年開始企業家培訓工作。2022年6月24日,北京企聯與北京市城鄉結合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座談,共同就北京綠化隔離地區項目建設進行了深入交流。2023年6月26日,北京企聯主辦的2023年北京市企業管理創新與社會責任交流會在北京召開,會議主題為“深入推進企業管理創新,踐行社會責任,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2023年12月22日,北京企聯百強工作組組織相關企業到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精準對接交流座談。29日,北京企聯社會責任工作委員會成立儀式暨助力ESG生態建設、促進企業內生動力轉化交流會在北京舉行。

職能

北京企聯是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是企業、企業家(雇主)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代表企業、企業家(雇主)參加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總工會、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組成的北京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工作,是北京市維護企業和企業家(雇主)合法權益的代表。

協會治理

組織架構

北京企聯設動員大會、理事會、秘書處、以及監事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動員大會是該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該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部門設置

辦公室

雇主與社會工作部

會員工作部

創新發展部

企業服務部

中小企業部

企業家工作

融媒體部

以上資料來源:

現任領導

時間截至2024年1月,參考資料:

業務范圍

開展專業研究、學術交流、專業培訓、信息交流、咨詢服務、編輯專業刊物。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范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為政府、企業、企業家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守法、自律。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北京經濟高質量發展。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企業聯合會是由北京地區的企業和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范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為政府、企業、企業家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守法、自律。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北京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團體建立流動黨員聯合黨組織。本團體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團體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北辰東路8號院北京國際會議中心5019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開展專業研究、學術交流、專業培訓、信息交流、咨詢服務、編輯專業刊物。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須是在京活動,且經過工商、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各類合法企業和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員大會每屆5年。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3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團體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2/3;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企業中擔任高層領導職務;

(四)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民主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捐贈公示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員聘用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20-30名,秘書長1名。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浙江人本鞋業有限公司,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北京”“首都”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并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本團體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通過,任命或指定1 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3年4月18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會員服務

免費服務

1.獲得協會授予的會員單位牌證;

2.在協會官網、APP展示會員單位名錄;

3.提供勞動關系協調,以及金牌勞動關系協調組織和金牌勞動關系協調員、和諧勞動關系示范組織、示范園區的咨詢和指導;

4.參加協會開展的企業現代化管理創新成果審定、企業文化成果遴選、優秀企業家、優秀創業企業家評選、社會責任優秀案例、黨建優秀案例、智慧企業推薦等活動;

5.參與協會開展的會員交流活動;

6.向有關部門反映企業遇到的行業共性問題及建議訴求;

7.提供合規、稅務、政策、法律、融資、人才、信用、健康等領域的基礎咨詢服務;

8.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產品發布有關服務;

9.通過協會官網、微信公眾號、視頻號等自有媒體渠道轉發企業資訊、品牌宣傳等服務。

優惠服務

1.提供工商注冊、財稅代理、人力資源、政策申報、知識產權、投融資、法律、數字化轉型等全生命周期服務;

2.提供戰略規劃、研究報告、可行性報告、專項市場調研等研究服務;

3.提供企業需求精準對接服務,市場拓展服務;

4.提供產業鏈服務(聯結供應商、生產商、分銷商、金融、物流服務商等,推動上下游協同,暢通產業鏈堵點);

5.提供投融資、金融風險服務(幫助企業制訂投融資規劃、方案,拓寬融資渠道;指導企業股改,優化股權結構,對接資本市場;圍繞產業鏈開展并購重組;提供法人治理咨詢,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為企業提供專業方案、尋找協調其他金融資源等);

6.提供創業指導服務;

7.提供京企智庫專家服務;

8.提供人才高質量成長培訓服務;

9.提供勞動爭議調解服務。

入退會管理辦法

(《北京企業聯合會章程》中關于入會管理的規定:第七條-第九條)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須是在京活動,且經過工商、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各類合法企業和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北京企業聯合會章程》中關于退會管理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

北京企業聯合會 北京市企業家協會.北京企業聯合會.2024-01-22

北京企業聯合會 北京市企業家協會.北京企業聯合會.2024-01-22

北京市企業家協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北京企業聯合會.2024-01-22

中企聯合網.中企聯合網.2024-01-22

動態詳情 | 北京企業聯合會 北京市企業家協會.北京企業聯合會.2024-01-22

北京企聯設立北京企業家學院,明年起開展企業家培訓工作.今日頭條+北青網.2021-12-08

北京企聯張建利:面向市場、形成特色、對標世界一流,持續推進企業管理創新.今日頭條.2024-01-24

助力ESG生態建設,北京企聯社會責任工作委員會成立.今日頭條.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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