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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護法是日本于1948年7月13日頒布,同年9月11日施行。共9章、39條,另外加附則1條。至1987年已作了多次修改。該法的目的在于從優生學的觀點出發,防止增加劣等后代,保護母親的生命和健康,促進日本人的健康;提高日本人口質量。內容包括總則、優生手術、母性保護、都道府縣優生保護審査會、優生保護咨詢所、手術的申請、禁止和其他,罰則及附則。
正文
以防止生育不良子孫為目標,以身體和精神殘疾為由強迫當事人接受絕育手術。“優生手術”實施與否先由醫生判斷,而后都道府縣地方政府的審查會通過。實施手術的過程中,可以綁住身體,使用麻醉藥,甚至可用欺瞞手段哄騙當事人。被實施手術的人若已婚,則通知被手術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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