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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會議
來源:互聯網

業主大會會議是業主大會成員(業主)商討和決定小區物業管理重要事宜的一種程序性活動。業主大會與業主大會會議雖密切相關,但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有顯著差異。

類型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是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的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籌備工作的會議。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資料的情況下,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業主提出的要求,自行獲取相關資料,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組成,一般為5-15人。業主代表應當由模范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并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尚未銷售的物業,建設單位可作為業主代表參加籌備組。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籌備組要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2)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3)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4)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5)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上述(1)、(2)、(3)、(4)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籌備組應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會議程序包括:

1. 籌備組介紹業主大會籌備情況。

2. 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情況。

3. 業主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4. 審議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

5. 審議決定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定期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舉行,一般每年度召開一次。會議主要內容包括:

1. 聽取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

2. 審議《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等文件的修訂。

3. 決定物業管理企業的聘用、續約與變更。

4. 特殊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

5. 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與委員的增減。

6. 決定其他有關業主共同利益的事項。

臨時會議

根據《業主大會規程》,在以下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1. 20%及以上業主提議。

2. 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立即處理。

3.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臨時會議的內容取決于召開會議的原因和目的,通常一事一議。

參考資料 >

業主大會會議 .百度學術搜索.2024-11-06

業主大會會議 .華律網.2024-11-06

業主大會會議.百度學術搜索.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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