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古典學派是西方犯罪學和刑法學理論的一個分支,起源于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反對封建主義的斗爭時期。
歷史沿革
犯罪古典學派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即前古典期(約1500年至1750年),一些哲學家開始深入思考犯罪的本質,提出了社會契約論和社會自由意志論的觀點。他們認為,犯罪是人們出于自由意志的選擇,刑罰的目的在于引起恐懼并預防犯罪。這個時期的代表人物包括托馬斯·阿奎納、尼科羅·馬基亞維利、約翰·洛克、查爾斯·路易斯·孟德斯鳩和讓-雅克·盧梭等。第二階段,即古典派的確立和發展時期(大約始于18世紀60年代至19世紀初),犯罪古典學派的理論體系逐漸成型,并在刑法學界占據主導地位。意大利法學家切薩雷·貝卡利亞在其1764年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中闡述了這一學派的核心觀點,標志著犯罪古典學派的正式成立。同時,英國的杰里米·邊沁提出的功利主義思想以及德國的弗里德里希·威廉·馮·費爾巴哈關于威懾刑和心理強制的主張也為該學派的發展做出了貢獻。第三階段,即后期古典學派或新古典學派時期,該學派在19世紀達到了頂峰。在這個時期,盡管有些學者仍然堅持自由意志論的基本立場,但他們也認識到個體的自由選擇會受到社會和心理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定罪量刑時,應當考慮到年齡、智力和生活環境等因素。這一時期的代表人物包括卡爾·賓丁、格奧爾格·貝林、魯道夫·巴爾、埃米爾·庫雷爾和漢斯·比爾克邁耶等。
參考資料 >
古典學派與實證學派的區別.doc.原創力文檔.2024-10-23
西方犯罪學理論百年嬗變脈絡梳理.河南省社會科學院.2024-10-23
犯罪學的歷史發展.豆丁網.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