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征法》是臺灣地區實施的基本稅捐稽征管理法律文件,自1976年10月22日起施行,并于1979年8月6日進行了修訂。該法共計7章51條,旨在規范稅務征收過程中的各項行為。
主要內容
納稅義務
對于共有財產,若設有管理者,則由管理者承擔納稅義務;如無管理者,共同所有人將按照各自所占份額分別負責納稅。當財產屬于公共所有時,全體公共所有人被視為納稅義務人。法人、合伙企業或非法人組織在解散清算過程中,清算人在分配剩余資產之前,須依照法律規定優先清償稅款。如果清算人未能履行此責任,他們將被追究未繳清稅款的責任。納稅人去世并留有財產的情況下,其法定應繳稅款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在繳清稅款后才能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物。如果未遵守這一規定,相關人員將承擔未清償稅款的責任。
營利事業合并
當營利事業通過合并而終止時,合并前產生的應納稅款應由合并后繼續存在的或新成立的營利事業承擔納稅責任。
稽征程序
《稅捐稽征法》詳細規定了稅收征收的相關程序,包括繳納通知書的制作和送達、稅收征收期限、追繳欠稅的行政手段、稅收緩繳、退稅以及課稅資料的調查等內容。此外,針對不同情況下的稅收核課期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行政救濟
對于經過稅捐稽征機關核定的案件,除非稅法明確規定不得提出異議的情況,納稅人均有權申請復審。如果對復審決定持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申訴或行政訴訟。一旦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最終確認應退還款項,稽征機關應在收到相關決定書或判決書之日起十天內退款,并計算相應利息。
強制執行與罰則
《稅捐稽征法》還涉及強制執行和罰則等相關條款,確保稅收征收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論行政調查中之行政強制行為.中國法學網 .2024-08-16
臺灣“稅捐稽征法”特點簡介.中國稅務雜志社電子刊 .2024-08-16
臺灣“稅捐稽征法”特點簡介.知網空間.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