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南京局是經中央授權由自然資源部向地方派駐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機構規格為正司局級。
督察職責
(一)對督察范圍內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督察范圍內的實際情況,研究擬訂督察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督察范圍內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督察范圍內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
(四)監督檢查督察范圍內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
(五)對督察范圍內省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以及由省級、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事項依照規定進行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及時報告或提出糾正意見;
(六)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報國家土地總督察,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監督檢查,督促督察范圍內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并向國家土地總督察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
(七)開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
(八)承辦國土資源部及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內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有關會議安排、機要文電、信息公開、政務督查、宣傳、檔案、保密、安全、人事、財務、資產、后勤等工作。負責黨建、紀檢、群團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文稿起草。負責有關事務的協調聯絡。
(二)督察統籌室。負責統籌管理督察業務。負責擬訂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等,提出組織實施建議。負責督察業務制度建設。負責督察成果的匯總、分析、上報、利用等工作。負責統一實施自然資源督察有關工作的銜接。承擔督察調研、信息化工作。
(三)督察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督察業務。負責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執行過程和質量的監督。擬訂督察業務質量管控規范和標準。負責督察文書及約談、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議的審核和實施情況的監督。負責對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督察,組織辦理領導批辦、突發應急等業務相關事項。牽頭組織辦理行政復議、訴訟、舉報線索處理等工作。
(四)督察一室。負責對江蘇省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負責具體執行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職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及落實重要控制線情況等。負責督察發現的問題整改核查,提出約談、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議。承辦有關交辦事項。
(五)督察二室。負責對安徽省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負責具體執行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職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及落實重要控制線情況等。負責督察發現的問題整改核查,提出約談、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議。承辦有關交辦事項。
(六)督察三室。負責對江西省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負責具體執行督察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職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保護修復職責,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及落實重要控制線情況等。負責督察發現的問題整改核查,提出約談、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議。承辦有關交辦事項。
第六條?完善督察工作設計、控制、制衡機制,健全督察管理、督察實施、督察監督既相互銜接又相互制約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督察工作不改變、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管理職權,不直接查處案件。
第八條?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南京局的督察業務支撐由部屬事業單位按其職責予以保障,督察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由督察區域內的部屬事業單位承擔,后勤服務工作可實行社會化管理。
第九條?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南京局分黨組的設置和工作規則,以及機關黨群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由部人事司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部人事司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南京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