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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滔慈善基金會
來源:互聯(lián)網

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是經中國國務院和民政部批準成立的中國第一個以民營企業(yè)家名字命名的個人非公募慈善基金會。

基金會概況

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是由奧康董事長王振滔出資2000萬元,經中國國務院和民政部批準成立的中國第一個以民營企業(yè)家名字命名的個人非公募慈善基金會。

慈善理念:受資助學生要在工作后資助一名貧困學生,讓基金變成"種子基金",使資助大學生的數量呈幾何級數增長。

今年是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成立5周年,同時又喜逢建黨90周年,所以今年不論捐資金額還是捐助人數都是空前的,而且今年"愛心接力計劃"助學行動的主題還被確定為"紅色助學".在資助對象的選擇上,除了品學兼優(yōu)的寒門學子外,會優(yōu)先選擇革命老區(qū)的學子、退役軍人家屬及革命烈士的后代及親屬。今年的助學活動在進行捐助的同時,還會開展一些"紅色"主題教育活動,借此機會將革命先烈們艱苦奮斗、不屈不撓的精神發(fā)揚傳播,讓青年學子們知道目前的困難只是暫時的,只要擁有戰(zhàn)勝困難的勇氣,用勤勞的雙手一定會創(chuàng)造美好的明天。

據悉,王振滔慈善基金會2011年"愛心接力計劃"助學行動首站將在溫州市舉行,選擇300名寒門學子作為捐助對象。接下去,基金會將陸續(xù)前往湖北、安徽這些大別山革命老區(qū),計劃捐資1000萬元,捐助學生超過1000名。

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愛心接力"助學行動的模式屬國內首創(chuàng),在進行物質捐贈的同時,也在進行愛心教育,獲得基金會幫助的大學生都將成為"愛心接力手",并用自己的行動將愛心傳遞。自2007年開始,王振滔慈善基金會每年都會資助一定數量的貧困大學新生。4年來,在溫州、重慶市、湖北、貴州省、安徽等地慈善總會和團委等單位的支持下,已累計幫助約3200名寒門學子走進大學校園。

"今年計劃將捐助1000多名學生,這樣總數就將有近5000人。明年、后年就將超過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王振滔表達了他的愿景,他認為一個人的財富多少不在于擁有多少資產,而在于你幫助了多少人,讓多少人在你的幫助下實現了夢想。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王振滔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貧濟困救難、奉獻個人愛心、推動慈善事業(yè)。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于發(fā)起人現金捐贈。

本基金會捐贈人:王振滔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務院民政部,業(yè)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永嘉縣甌北街道千石工業(yè)區(qū)。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1、宣傳慈善事業(yè);

2、向社會貧困群體提供幫助;

3、對慈善事業(yè)做出貢獻的人才進行獎勵。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六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基金會出資人代表

(二)相關組織機構的專業(yè)人員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xié)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參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議;

(二)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三)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遵守國家法律和基金會章程;

(五)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執(zhí)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以上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主持時,可委托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五條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五)原始基金的增資或減資;

(六)理事會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1名。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主要出資人或業(yè)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三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四)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五)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lián)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北京現代職業(yè)學校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財務負責人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落實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等事項;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六)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七)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王振滔個人出資。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宣傳慈善事業(yè);

(二)向社會貧困群體提供幫助;

(三)對慈善事業(yè)做出貢獻的人才進行獎勵;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xié)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xi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xi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及組織簽訂協(xié)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及組織未按協(xié)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xié)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xi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四)基金會資金使用完畢,且沒有補充資金的。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1、捐贈給希望工程

2、捐獻給殘疾;

3、捐獻給其他慈善機構;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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