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斯法案是美國國會于1916年8月29日通過的一項組織法,取代了1902年的菲律賓組織法,成為菲律賓憲法直到1934年Tydings-McDuffie法案通過(形成菲律賓自由邦并從美國獨立)。該法案建立了第一個完全民選的菲律賓立法機構。該法案規(guī)定,菲律賓只有“建立穩(wěn)定的政府”才能獲得獨立,而這將由美國政府自己決定。該法案還將菲律賓立法機構改為菲律賓第一個完全選舉產生的機構,從而使其更具自主權。行政部門則繼續(xù)由來自美國的菲律賓總督任命。新成立的菲律賓參議院于1916年10月3日舉行選舉。原菲律賓議會的選舉已于1916年6月6日舉行,當選的議員自動成為眾議院議員。在1898年,菲律賓被西班牙割讓給美國,1899年至1902年的菲美戰(zhàn)爭之后美國控制了菲律賓。瓊斯法案是一個“更自治的政府”的框架,雖然美國為了自身權益保留了其主權權益的某些特權。該法案中載有美國聯(lián)邦政府承諾給予菲律賓獨立的第一份正式官方聲明。
正文
法案規(guī)定,菲律賓總督由美國總統(tǒng)指定,并被授于立法否決權(須經總統(tǒng)批準)和委任權(須經菲律賓參議院批準)。參議院由成年男子投票選舉產生。該法案還包括美國和菲律賓之間的自由貿易等方面內容。
另外一個“瓊斯法案”,1920年前后生效,又稱“海運商業(yè)法案”,其規(guī)定:在美國境內航行的船舶必須由美國制造,并在美國登記;船舶的所有權至少有75%是美國公民擁有;船員必須美國公民。如果經美國航運管理局的批準,外國公司可以短期租用美國船舶在美國港口之間從事貿易活動,或外國船舶暫時在美國國內航線從事運輸。以此支持美國就業(yè)和美國國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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