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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調查權是指統計部門依法享有的對相關數據進行收集、整理的權利。具體而言,它涵蓋了發放和管理統計報表、制訂和實施統計調查計劃、規定統計標準、制定統計調查方案等職責。此外,統計調查權還包括要求被調查者按照國家規定提供真實的統計數據,以及檢查與統計資料相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以確保其準確性。
相關簡介
統計調查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有權獨立地執行調查權,不受任何干擾。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當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提供真實的數據和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或虛假上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這一條款為統計調查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基礎和支持。
參考資料 >
統計調查權——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法定的統計職權.鶴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24-11-05
統計調查權 .統計調查權 .2024-11-05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