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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建筑學會
來源:互聯網

中國古建筑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從事中國古建筑保護、修繕、管理、建設、規劃設計工作者及單位自愿組成的專業性學術團體, 是發展傳統建筑文化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學會章程

中國古建筑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中國古建筑學會。

第二條 中國古建筑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從事中國古建筑保護、修繕、管理、建設、規劃設計工作者及單位自愿組成的專業性學術團體, 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我國發展傳統建筑文化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社會職業道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在我國城市規劃和新農村建設新形勢下,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學術繁榮,弘揚中華傳統建筑文化;規范古建修繕工程標準,推動傳統建筑技術發展,促進傳統建筑人才成長;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堅持民主辦會,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建設部的監督。

第五條 本學會會址設在:海淀區三里河路13號,郵編:100037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范圍:

1,本學會是企業與政府部門的橋梁和紐帶,傳達國家的方針政策,建立全國范圍內古建筑保護、修繕、宣傳、招商系統的最新信息名錄,搭建古建筑工程施工咨詢和技術培訓的平臺,為城鄉發展規劃與保護古建筑以及保護歷史名城、名村名鎮提供專業咨詢。

2,促進城鄉現代化建設與中國古建筑文化的融合,規范古建筑維護及修復工程中的行為,推廣古建筑保護及發揚建筑文化工作中的經驗,樹立和表彰在古建筑保護和修繕以及建筑文化工作中的典范,定期舉辦全國性的古建研討****,制定中國古建筑文化培訓計劃及制作課件。

3,對行業的生產、經營、質量、原材料、設備等方面進行全面調研,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的建議。為行業服務,組織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學術研討、市場預測、技術咨詢、工程統籌及人才培訓等工作。

4,規范行業行為,開展行業自律、組織,積極參與各種打假維權工作。建議行業利益與相關部門溝通。組織行業認真貫徹國家標準,通過行業協作,委托高等院校及科研單位研究并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技術難題。組織專家對實際修繕維護工程中出現的質量爭議進行評定。

5,依法舉辦經濟實體,面向社會開展古建技術合作及其他事項的信息咨詢業務。

6,與海內外有關社團和其他組織建立業務聯系,開展考察、洽談、訪問活動,促進我國古建筑文化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愿;

(三)學會吸收具有一定水平的個人會員,承認本學會章程并履行義務,自愿申請,經理事會進行資格審查通過,報本學會秘書處審查備案后,可成為本學會的個人會員;

(四) 團體會員須是與本學會宗旨與業務有關聯的單位集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代表提交入會申請書,并由1名或1名以上會員推薦;

(二) 由本會秘書處審核后,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會費;

(四)由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權;

(三)享受本學會《會員優惠制度》的內容;

(四)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擁有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后,如欲重新入會,須按新申請入會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會員須嚴格遵守本學會章程宗旨和各項具體規定,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半數以上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決定本學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決議須經到會個人及單位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會專家顧問委員會、名譽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各專業委員會委員、單位會員所選派的代表組成。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學會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

(十)決定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活動。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造詣,學風正派,并熱心參加本學會工作和活動的從事傳統建筑工作者或支持本學會工作的領導干部。理事會的組成應體現老中青結合,每屆理事更換不少于1/3。理事候選人由各專業委員會委員、單位會員、主要企事業單位及相關部門按照名額分配要求和理事條件推薦產生。

第十八條 秘書處

學會設秘書處,秘書長由理事會提名,理事會議選舉產生,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組建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第十九條 本學會理事長、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系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第二十條 對在建筑界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干部,經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理事長、會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和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 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條 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后15日內,經相關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生效。若需要,可根據本學會章程制定有關組織管理條例或實施細則,由理事會批準實行。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相關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學會登記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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