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認定辦法》是為了規范慈善組織的認定工作而制定的,其目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相關規定來實施這一過程。該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于2016年8月31日頒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2024年5月,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組織認定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并向公眾征集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6月19日。
歷史沿革
2024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了《慈善組織認定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此次修訂旨在與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保持一致,并對慈善組織認定條件進行了完善,同時增加了不予認定慈善組織的新情形。
法規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8號發布的《慈善組織認定辦法》已于2016年8月29日經過民政部部務會議審議并通過,隨后于2016年8月31日正式對外公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文件由時任民政部部長李立國簽署。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慈善組織的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慈善法》公布前已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若申請成為慈善組織,則應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對在其管轄范圍內登記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進行慈善組織的認定。
第四條
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如欲被認定為慈善組織,須滿足以下條件:
- 在申請時具有相應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資格;
- 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且業務范圍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
- 上一年度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關于慈善組織的要求;
- 不以營利為目的,所有收益和運營盈余均應用于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
- 財產及其孳息未在發起人、捐贈者或組織成員之間分配;
- 章程中有規定,在組織解散時,剩余資產應轉移至目標相似或相近的其他慈善組織;
- 具備完善的財務制度和合理的薪酬體系;
- 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
- 存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擔任慈善組織負責人的情況;
- 近兩年內曾受到行政處罰;
- 在申請時被列入民政部門的異常名錄;
- 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行為。
第六條
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則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若有業務主管單位,還需獲得其同意。
第七條
基金會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應向民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 申請書;
-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書面承諾,表明不存在第五條所述情形;
- 根據第六條規定召開會議的會議紀要。
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除了上述材料外,還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 關于申請理由、慈善宗旨、開展慈善活動等情況的詳細說明;
-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
若有業務主管單位,還需提交其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民政部門在收到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后,將依法進行審查。如果情況復雜,可以通過咨詢相關部門、舉行論證會或聽證會等方式收集意見,也可視需要對申請組織進行現場考察。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將被認定為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示;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認定并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條
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將由民政部門更換登記證書,注明慈善組織身份。這些組織若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還可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若在申請過程中出現偽造信息的情況,民政部門有權撤銷慈善組織的認定,并將該組織及相關責任人員的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對于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民政部門也將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明確了申請前兩年內有過行政處罰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將無法被認定為慈善組織。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慈善組織的認定條件,其中包括組織的宗旨、業務范圍、財務狀況等方面的要求。對于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的情形,辦法也做出了具體規定。在認定程序中,民政部門將在受理申請后二十日內做出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于在申請過程中存在造假行為的組織和個人,民政部門將采取嚴厲措施,包括撤銷認定、納入信用記錄等。
參考資料 >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中國新聞網.2024-08-14
慈善法.界面新聞.2024-08-14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額濟納旗民政局.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