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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來源:互聯網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為規范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審議規定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已經2020年6月18日科學技術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違規行為

《規定》明確了以下均屬于違規行為↓↓↓

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故意夸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

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

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業務。

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

違規行為涉及科學技術活動的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并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停滯、嚴重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特別嚴重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對違規單位和個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

參考資料 >

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2020-08-04

人民日報-有品質的新聞.有品質的新聞.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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