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業經理人協會成立于2003年8月,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本協會是獲得廣東省民政廳批準登記注冊而成立的合法社團。協會主要是由從事企、事業經營管理的職業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CEO)和企業家自愿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
協會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秘書處、專家顧問團、專業委員會、財務部、會員部培訓部、資格認證中心、管理咨詢部、對外合作部、公關策劃部、第一屆理事會。
協會任務
是致力提升職業經理人素質及管理能力,團結廣大職業經理人,舉辦各種經營管理的講座及訓練課程,編輯和出版與職業經理人經營管理有關的圖書、刊物;開展高級人才測評和獵頭服務、經營管理咨詢、企業發展戰略研究、商務考察、經貿洽談、各種商貿及文化交流活動;加強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系,為會員就業、創業、經貿合作和參與市場競爭提供信息與服務;表彰本會優秀會員和突出貢獻的社會成功人士;定期舉辦各種形式和不同層次的會員活動,開展經濟理論研究和經營管理學術交流活動,引導和促進會員所服務的企業和經濟實體健康發展。
核心價值
交流、友誼、合作、發展
加入組織
廣東省職業經理人協會在2008年1月加入全國職業經理人協會聯盟,并且在2009年接任聯盟輪值主席單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廣東省職業經理人協會。
英文譯名: The Professional Managers Association 0f Guang 越南盾
縮寫:PMAGD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從事企、事業經營管理的職業經理人、企業家和各高校、科研單位、新聞傳媒、政府管理部門的理論和實際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和人民政府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開展活動;本會從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及提高職業經理人的經營管理素質,提高職業經理人適應市場經濟的應變能力和競爭能力。建立和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協助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為有需要的企業管理者提供高層次、實效性、權威性的指導和咨詢。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廣東省海珠區新港西路3號銀華大廈203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交流聯誼:舉辦各種為會員服務的交流和聯誼活動,為會員之間、會員與企業之間的聯系牽線搭橋,幫助會員增進與國內外有關個人、企業、組織和政府部門的聯系,尋求和創造更多的個人發展機會。積極拓展與海內外職業經理人組織、專業管理社團的聯系,舉辦各種商貿交流與高級人才交流活動,為會員跨地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也為會員所服務的企業吸納更多的海內外高級管理專才來粵發展創造平臺。
(二)講座/培訓:邀請國內外名師、名家,定期舉辦各種旨在提升職業經理人業務水平的專題培訓班、講座、論壇和研討會,推廣國內外一流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學習先進的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實務,提高職業經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其所服務的企業抵御經營風險的能力。
(三)資格認證: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廣東省省內推行由本協會制定標準的各種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包括初級、中級和高級。
(四)經營協作:協助會員所服務的企業舉辦各種旨在提高企業知名度、推廣企業形象的活動,幫助其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爭取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編輯刊物:通過刊物及網站發布權威財經資訊,介紹國內外一流成功的經營管理經驗,采集及推廣會員所屬企業的先進經驗。溝通會員信息,反映會員心聲,創造會員交流平臺。
(六)興辦實體:發揮協會的人才優勢和經營管理經驗,經有關部門批準興辦協會經營實體,為會員提供創業實踐的機會,為協會籌集經費,以會養會,增強協會經營實力。
(七)經營診斷:整合國內外各個經營管理領域的權威專家,為會員所服務的企業提供專業的經營管理診斷、項目評估、項目可行性分析、經營管理診斷、戰略發展規劃等綜合服務。
(八)人才交流:定期舉辦專業的職業經理人供需交流活動,協助會員尋找適合其發展的企業,也為會員所服務的企業尋找和推薦中高級職業經理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廣東省各類企事業單位擔任中高層以上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會徽和會員銘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過會員的1/3)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工商聯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以上候選人名單需經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批準);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會議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會員管理制度、文書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人員聘任制度、內部懲戒規定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須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報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并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報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并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會長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會長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管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工商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批準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核,并報廣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過廣東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8年12 月26 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廣東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