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應稅勞務指的是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所有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勞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
定義
非應稅勞務是指不屬于某個特定稅種征稅范圍內的項目,而非減免稅目的項目。在增值稅中,非應稅勞務主要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等,而在營業稅中,非應稅勞務則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這兩種稅種的應稅勞務定義恰好相反。
發票區別
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僅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取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由當地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則可供所有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領取使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領取使用普通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包含的信息比普通發票更為詳細,除了基本的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服務名稱、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總價、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信息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額等額外信息。
增值稅專用發票分為四聯和七聯兩種版本,其中第一聯為存根聯,供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供購買方記賬;第三聯為抵扣聯,用作購買方扣稅憑證;第四聯為記賬聯,供銷售方記賬。七聯版的其余三聯分別為企業出門證、檢查和倉庫留存用途。相比之下,普通發票僅有三聯,分別是存根聯、發票聯和記賬聯。
兼營非應稅勞務
當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也從事非應稅勞務時,這些非應稅勞務與應稅貨物或勞務之間沒有直接關聯或從屬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人的核算能夠明確區分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則應分別計算并征收相應的稅費。否則,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起征收增值稅。
法律規定
征收增值稅的企業
這類企業的非應稅勞務主要是加工和修理、修配業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用的行為。修理修配是指對受損或失去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有狀態和功能的服務。
征收營業稅的企業
這類企業的非應稅勞務包括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
非應稅項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0條的規定,非應稅項目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活動。
非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參考資料 >
非應稅勞務 .非應稅勞務 .2024-10-23
非應稅勞務.非應稅勞務.2024-10-23
非應稅勞務 .會計學堂.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