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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是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犯罪的簡稱,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竊嬰兒的,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釋義
【詞語】:打拐
法律概念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參考資料 >
收買被拐賣兒童要負什么法律責任?.今日頭條.2023-12-23
【“名樓”說法】第88期 拐賣婦女、兒童罪 法條解析.今日頭條.202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