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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政府通過戶部發行的行鹽憑證被稱為“引”。商人們按照規定的數量繳納稅款后,可以憑借這些憑證獲得相應的食鹽。在清朝初期,為了統一引制,將之前的票改為引,稱之為票引,并將其納入了額引的范疇內。其中一種名為肩引的憑證,是指用于肩挑販賣的引,每一引對應著800斤的食鹽。
行銷與分類
在清朝,浙江省的杭州市、嘉興市、寧波市、紹興市等四個府所屬的州縣實施的是票引制度。最初,由于明朝時期的兩浙、山東省、河東等地交通不便,因此采用了票法,由官方發放票據并收取稅費。清朝初期,為了統一引制,將票法改為引法,稱作票引,并將其納入了額引之中。當時共發行了十萬多張票引,每一張引的稅金為白銀一錢九分一毫。兩浙地區的票引被細分為肩引和住引兩類。肩引指的是專門用于肩挑販賣的引,每一引允許攜帶800斤的食鹽。這種引通常會被附近的鹽場的小販領取,他們可以在限定的時間內每天前往鹽場獲取100斤的食鹽,并在指定區域內銷售。當時,寧波市下屬的鄞縣、慈溪市、象山縣以及紹興市下屬的余姚市、上虞區都是使用肩引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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