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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慈善總會
來源:互聯網

山西省省慈善總會是由熱心山西慈善事業的省內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志愿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該團體攜手愛心企業鄉寧縣堯園食品廠向全省愛心企業、愛心人士中秋節佳節表示節日慰問!祝愿大家對山西慈善總會的厚愛,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幫助。

正文

機構簡介

慈善為人文倫理最珍貴的情感之一。山西省慈善總會,是立足本省,面向全球的以扶貧濟困、安老撫孤、行善揚德為己任的公益社會團體。她追求的是愛心、奉獻、援助、和平,通過總會的努力,必將給社會一個美好。

標志以“紅心”為主調,代表愛心是社會全體共同擁有的永久品德;以“地球”為背景,代表總會面向全國,面向世界,與海內外各界廣泛交流與協作;以變形的“山”為襯托,代表山西省地域特征;以橢圓形綠邊修飾,代表總會生機盎然,生命長青。上端的“SHAN XI PROVINCE CHARITY 聯邦制”是“山西省慈善總會”的英文名稱。

作為山西省慈善總會的形象標志,本標志體現了總會宗旨,突出了地域特征,簡潔、莊重、嚴謹,能給人以高度的權威性和感召力。

總會章程

《山西省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山西省慈善總會(英文名SHANXI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為“SXCF”)是由熱心山西慈善事業的省內外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志愿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會址:山西太原。

第二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省民政廳,接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特別困難的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范圍: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撫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省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際間的慈善援助活動。

(七)經省民政廳批準,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八)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符合山西省實際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九)指導單位會員,促進省內各地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三)愿意履行會員義務、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在本會創始期間取得創始人或創始會員資格者,為本會永久會員;為本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

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山西省慈善總會的權力機構及執行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其決議;駐總會機關的常務理事組成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

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授予榮譽會長稱號。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會長、副會長和專職常務理事及有關部門兼職常務理事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并主持。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提案和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聘請顧問;授予特邀理事、榮譽理事稱號。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置。

(六)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

(七)籌備召開理事會。

(八)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駐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會長或委托的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執行委員會會議由會長或委托副會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部、室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山西省慈善總會法

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會長可委托其他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

第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副會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稱號。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

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四川省民政廳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省民政廳同意后任職。

第二十條 會長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捐贈活動。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各部室正、副部長(主任)人選。

(五)決定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六)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行政經費以及慈善項目管

理經費來源:

(一)創始基金增值部分。

(二)會費。

(三)行政經費專項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捐贈款利息。

(六)興辦實體的收入。

(七)從非定向捐贈款中提取10%。

第二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

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配備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嚴格的監察制度。監察委員會監督項目運作和資產管理、使用的全過程。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捐贈者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本會完成宗旨需要注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二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報省民政廳,經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本章程于2003年10月28日首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經省四川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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