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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來源:互聯網

被告是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訴訟中與原告相對應的當事人,其法律地位與原告平等。在刑事案件中對應的稱謂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而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稱作“被告”(與原告相對應)。二者存在本質區別,不可混淆使用,這一區分由相關法律明確規定。

基本介紹

被告:defendant

刑事被告人享有辯護、最后陳述、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的權利,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申請回避、提起上訴、要求再審的權利,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訴訟權利,同時有權依法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見米蘭達警告)。

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更換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換,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即成為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即成為反訴的被告。

在民商事和行政訴訟中,被告在訴訟程序中與原告具有完全平等的訴訟權利。

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爭執,而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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