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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官制是指清朝末年實行的責任內閣制度,這一制度與之前的內閣制度有著顯著的區別。
歷史沿革
宣統三年(1911),由憲政編查館制定并通過了《內閣官制》,共計十九條條款。這些條款明確了內閣成員構成以及各職位的具體職責。
官制細則
組成
內閣由國務大臣組成,包括內閣總理大臣、內閣協理大臣以及外務部、民政部、度支部、學務部、陸軍部、海軍部、司法部、農工商部、郵傳部、理藩部的大臣。
職權
其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內閣總理大臣之職權(參見內閣總理大臣)。
會議
第十二條明定須經內閣會議之事項;第十三條明定內閣總理大臣為內閣會議之議長。
直接匯報
涉及軍事事務的事項可以不經內閣會議,直接向皇帝匯報,但之后應告知內閣總理大臣。
代理
當總理大臣或國務大臣因故無法履職時,有指定的代理人選。
特任國務大臣
特任國務大臣的產生及其職務限制也有明確規定。
附則
最后一條為附則,對其他未盡事宜進行了補充說明。
參考資料 >
清末的皇族“內閣”.鳳凰網.2024-10-30
張振國:清末責任內閣人員編制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2024-10-30
皇族內閣 :合理的安排,致命的選擇.嗶哩嗶哩.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