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于同日起實施。該《細則》共分為5章58條,旨在規范汽車金融公司的運營和管理。2008年1月24日,《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發布,其中第45條規定廢除了原有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汽車金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申請包括籌建申請和開業申請。
第四條 銀監局對申請資料實行簽收制度。
第五條 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應向銀監局提交籌建申請資料。
第六條 銀監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并受理符合條件的申請。
第七條 銀監局審核籌建申請資料,并上報銀監會。
第八條 銀監會作出不批準籌建決定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獲得籌建許可的申請人可申請延長籌建期限,但僅限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十條 擬設公司籌建完成后,應向銀監局提交開業申請資料。
第十一條 銀監局受理和審核開業申請資料,并上報銀監會。
第十二條 銀監會核準汽車金融公司的開業申請及業務范圍,并頒發《金融許可證》。
第十三條 銀監會向被批準開業的外國獨資、中外合資汽車金融公司代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章程應包含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從業人員中應有60%以上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或屬于大中專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生。
第三章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等關鍵職位。
第十八條 高管應熟悉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
第十九條 具有特定不良行為記錄的人士不得擔任高管。
第二十條 銀監會對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管理,對其他高管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高管應具備相應學歷和工作經驗。
第二十二條 需核準任職資格的高管應提交相關申請資料。
第二十三條 銀監會在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后9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復。
第二十四條 銀監會有權對需核準任職資格的高管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第二十五條 備案制的高管應提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銀監會分支機構在收到完整報備材料后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第二十七條 高管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黨政機關職務或其他營業性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董事不得兼任與本公司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營業性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高管因故無法履職時,應授權其他高管暫代其職責并向銀監會分支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高管離任時,公司應聘請外部審計師對其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一條 離任審計報告應涵蓋多項內容。
第三十二條 銀監會應建立高管任職資格檔案。
第三十三條 出現特定情形的高管,銀監會可取消其任職資格。
第三十四條 銀監會可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高管進行通報。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三十六條 除單家股東的外國獨資汽車金融公司外,應設立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應實行資產五級分類制度,并建立審慎的貸款損失準備制度。
第三十八條 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為資本/風險加權資產。
第三十九條 資本包括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核心資本不得低于資本的50%。
第四十條 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及各類資產風險權重。
第四十一條 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15%。
第四十二條 最大10家客戶授信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
第四十三條 不得發放信用貸款給關聯人,授信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
第四十四條 向關聯人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出資額的100%。
第四十五條 授信余額的計算口徑為扣除抵押后的余額。
第四十六條 擔保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0%。
第四十七條 自用固定資產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40%。
第四十八條 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四十九條 汽車展示廳貸款應專門用于汽車整車展示所必需的場所建設。
第五十條 發放汽車貸款的利率可在法定利率基礎上浮動。
第五十一條 定期向銀監會分支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五十二條 銀監會可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汽車金融公司進行全面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汽車金融業務包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業務。
第五十四條 銷售者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五十五條 企業法人不包括中國境內外的銀行機構。
第五十六條 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指中國大陸地區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第五十七條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廢止
2008年1月2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新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辦法》的發布標志著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DOC.MBA智庫.2024-11-15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百度文庫.2024-11-15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百度文庫.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