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稅,是指國家對城市中的房屋、土地按照標準房價、地價或標準租價征收,由房地產所有人繳納的一種地方稅。
1951年8月政務院公布施行《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為房地產產權所有人,計稅標準包含房產稅按標準房價1%、地價1.5%、混合價1.5%及租價15%等多類情形。1952年12月,城市房地產稅原附加并入正稅征收,房產稅按標準房價按年征收的,稅率為1.2%;地產稅按標準地價按年計征,稅率為1.8%。1956年以后,對公營、公私合營企業改按企業房地產賬面價格計稅,房產稅率為1.2%,地產稅率為1.8%;對房管部門的房屋從租價征18%;對私人房地產稅仍按標準租價征18%。1957年7月,征收方法按賬面價格計稅,房產稅率為1.2%,地產稅率為1.8%,房地不分者以1.8%計征。1979年1月,對私人征收房地產稅的地區、范圍和負擔作調整。1986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城區對房管部門和私人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改征房產稅。2003年10月,黨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3年起,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先后批準了北京、江蘇省、深圳市、重慶市、遼寧省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六個省市作為試點先行單位,進行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6號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廢止,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2011年1月28日,重慶、上海市開始實施房產稅改革試點。
名詞定義
城市房地產稅是國家對城市中的房屋、土地按照標準房價、地價或標準租價征收,由房地產所有人繳納的一種地方稅。
歷史沿革
1951年,政務院頒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主要內容:凡開征房地產稅的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定,未經核定者不得開征。
1952年12月,城市房地產稅原附加并入正稅征收,房產稅按標準房價按年征收的,稅率為1.2%;地產稅按標準地價按年計征的,稅率為1.8%。
1956年以后、對公營、公私合營企業改按企業房地產賬面價格計稅,房產稅率為1.2%,地產稅率為1.8%:對房管部門的房屋從租價征18%;對私人房地產稅仍按標準租價征18%。1957年7月,征收方法按賬面價格計稅,房產稅率為1.2%,地產稅率為1.8%,房地不分者以1.8%計征。1958年后半年,對私人房地產稅的征收改為不論自住或出租、市內一般按自然間定額征收,稅額標準:一般房屋每間每半年定額1.6元,間小破舊者定額為1元;窯洞一般每間每半年定額為 2.4元,間小破舊者為1.6元。取消以工農收入比例劃分征免辦法,改為按純農戶和非農戶來確定征免。組織街道辦事處參加評議,由居民委員會干部或居民小組長負責代征,財稅干部在征收期問輔導檢查或在跑街巡回中向代征員收款。
1979年1月,對私人征收房地產稅的地區、范圍和負擔作調整:征收范圍改為只對城區管轄范圍的各公社、居民區和私人自用房產征收;征收地區以內的居民自有或掌典房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原定房地產稅稅額不分等級一律降低 20%。
1986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城區對房管部門和私人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改征房產稅。
2003年10月,黨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作為房地產稅改革的前身——物業稅首次被提出。2003年起,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先后批準了北京、江蘇省、深圳市、重慶市、遼寧省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六個省市作為試點先行單位,進行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2007年又增加了河南省(濮陽市、焦作)、安徽(蕪湖市、馬鞍山市)、福建省(龍海區、沙縣區)和大連市四個地區的部分區域,開展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
2010年中國“十二五”發展規劃則提出“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物業稅的提法逐漸被淡化。2011年1月28日,重慶、上海市開始實施房產稅改革試點。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
征稅范圍
中國的城市房地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礦區征收。城市房地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所得收入歸地方政府所有。2006年,城市房地產稅收人僅為93.3億元,約占當年中國稅收總額的0.3%、地方稅收人的4.6%。
納稅人
此稅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投資興辦的企業,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等,而且僅對中國境內的房產征稅,具體征收地區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納稅。
稅額計算
1、計稅依據
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分為兩種:一種以房產價值為計稅依據;另一種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人為計稅依據。
2、稅率
與計稅依據相應,城市房地產稅的稅率也分為兩種:按照房產價值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稅率為1.2%:;按照房租收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稅率為 18%。
3、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x適用稅率。
[實例一]
某中外合資經營的賓館房產價值8000萬元,城市房地產稅適用稅率為1.2%,該賓館全年應納城市房地產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額=8000萬元x1.2%=96萬元。
[實例二]
某外商出租1座寫字樓,全年取得租金收入1000萬元,城市房地產稅適用稅率為18%,該外商此項收入應納城市房地產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額=1000.萬元x18%=180萬元。
免稅和減稅
城市房地產稅的主要免稅、減稅規定如下:
1、新建的房屋,可以從落成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3年。
2、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50%的,可以從竣工的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屋地產稅2年。上述兩項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投資興辦的企業。
3、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購置的非營業用房產,可以暫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4、華僑、僑眷用僑匯購買、建造的房屋,可以從發給產權證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5年。
5、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廉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暫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企業和其他組織按照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個人出租的住房取得的收人,可以減按4%的稅率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6、其他有特殊情況的房產,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免征城市房地產稅。例如,北京市規定,對在北京市擁有房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國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應當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予以減征 30%的照顧。
期限和地點
城市房地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年計征,由納稅人按照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繳納。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房產坐落的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具體納稅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例如,北京市規定,納稅人全年應當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分為兩次繳納,納稅期限分別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法律法規
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主要內容為:凡開征房地產稅的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定,未經核定者不得開征。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者,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稅率為1%;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征,稅率為1.5%。標準房價與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暫依標準房價地價合并按年計征,稅率為1.5%;標準房地產價不易求得之城市,暫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征,稅率為1.5%;軍政機關及人民團體自有自用房地,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自有自用房地,公園名勝古跡及公共使用房地,清真寺喇嘛廟本身使用房地,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準免稅的其他宗教寺廟本身使用房地,均免征房地產稅;對新建房屋自落成月份起,免納3年房地產稅;翻新房屋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納2年房地產稅。
參考資料 >
業內稱房產稅已經死掉 房地產稅成高層調控新寵.中央人民廣播電臺.2024-05-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國政府網.2025-04-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國政府網.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