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琮(?年—?年),明朝大興人,曾在孝宗時期守備南京,同時也是成化時期印綬監(jiān)太監(jiān)。
人物介紹
成化初,江浦縣
田多沉于江,而瀕江生沙洲六,民請耕之,以補沉江田額。洲與蘆場近,又瓦屑
壩廢地及石城門外湖地,故不隸三廠。太監(jiān)黃賜為守備時,受奸民獻,俱指為蘆
場,盡收其利。民已失業(yè),而歲額租課仍責(zé)償之民。孝宗立,縣民相率醞于朝,
下南京御史姜綰等覆按。弘治二年,等劾琮與民爭利,且用揭帖抗詔旨。琮條
辨綰疏,而泛及御史劉愷、方岳等及南京諸司違法事。給事中韓重因星變請斥琮
及太監(jiān)郭等,以弭天怒,未報。而太監(jiān)陳祖生復(fù)奏戶部主事盧錦、給事中方向
私種南京后湖田事。后湖者,洪武時置黃冊庫其中,令主事、給事中各一人守之,
百司不得至。歲久湖塞,錦、向于湖灘稍種蔬伐葦,給公用,故為祖生所奏。事
下南京法司。適郭鏞奉使兩廣,道南京,往觀焉。御史等因劾鏞擅游禁地。鏞
怒,歸醞于帝,言府尹楊守隨勘錦、向失出,御史不劾奏,獨繩內(nèi)臣。帝乃遣
太監(jiān)何穆、大理寺少卿楊謐再勘后湖田,并覆綰、琮訐奏事。
明年,奏上,錦職,守隨、向以下官有差。又勘琮不當(dāng)受獻地,私囑勘
官,所訐事皆誣,綰等劾琮亦多不實,并宜逮治。詔逮綰等。御史伊宏、給事中
陳璚等皆言不宜以一內(nèi)臣而置御史十人于獄,不聽。綰等鐫級調(diào)外,而宥琮不
問。時劉吉竊柄,素惡南京御史劾己,故興此獄。尚書王恕、李敏,給事中趙貴和,
御史張賓先后言琮、綰同罪異罰,失平,亦不納。琮由是益無忌。久之,廣洋衛(wèi)
指揮石文通奏琮僣侈殺人,掘聚寶山傷皇陵氣,及毆殺商人諸罪。琮竟免死,充
明孝陵凈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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