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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
來源:互聯網

楊明,男,貴州天柱縣人,畢業于貴州省機械工業學校,坐牢20年后無罪釋放的當事人。

1994年底,楊明在自家一樓開設了一間卡拉OK廳。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爛的女尸出現在貴州天柱縣一處下水道口。后經辨認,確定死者系該縣女子王家鳳。曾與王家鳳有過親密交往的楊明被疑為作案對象,于當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準逮捕。1996年12月26日,黔東南州法院認定楊明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服刑期間,楊明在監獄中拒絕勞動改造,將大部分時間用于寫申訴材料。2014年10月,貴州省檢察院啟動復查“楊明故意殺人案”。2015年8月11日,貴州高級法院對楊明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楊明無罪。

2015年12月2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楊明人身自由賠償金1634936.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并為楊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楊明的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人物經歷

楊明畢業于貴州省機械工業學校。在不到30歲時,他便擔任了天柱縣火電廠的車間主任,擁有中上等收入水平。其家庭很早就建起了四層小樓。對于楊明而言,當時生活中唯一有所欠缺的是感情生活。大約在1993年,楊明的妻子離家出走后便再也沒有回來,只留下了3歲的女兒。

1994年底,楊明在自家一樓開設了一間卡拉OK廳,約20多平方米,由他和比他小7歲的妹妹楊孟貞共同看店。每天下午六七點鐘開始營業,一直持續到后半夜一兩點鐘打烊,每日能有百八十塊的收入。

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爛的女尸出現在貴州天柱縣一處下水道口。后經辨認,確定死者系該縣女子王家鳳。曾與王家鳳有過親密交往的楊明被疑為作案對象,于當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準逮捕。1996年9月13日,貴州黔東南州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楊明故意殺人,起訴書中寫道:王家鳳得知楊明與楊雪梅相戀后,1月21日到楊明家與其爭吵,次日凌晨一時許楊明將王家鳳扼死,并拋尸屋后荷花塘。1996年11月1日,此案第一次開庭審理,黔東南州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12月10日,檢察院重新起訴但未增加證據,12月26日黔東南州法院認定楊明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1998年3月2日,貴州高院裁定駁回楊明上訴,維持原判。服刑期間,楊明不服判決,在監獄中拒絕勞動改造,將大部分時間用于寫申訴材料。

2014年10月,貴州省檢察院啟動復查“楊明故意殺人案”。2015年4月1日,貴州省檢察院以“生效判決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貴州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月21日,貴州高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楊明故意殺人案立案再審。6月11日,該案開庭再審。8月11日,貴州高級法院對楊明故意殺人案再審作出宣判:楊明無罪。宣判后,貴州高院法官代表貴州高院向楊明及其母親鞠躬道歉。當天,楊明在賓館進行了沐浴,并換上了家人帶來的紅色T恤。他與母親以及女兒一同坐在車隊中打頭的紅色轎車里。在走進家門之前,他邁過一個火盆,其寓意是將20年的牢獄生活徹底拋在身后。

2015年9月底,楊明向貴州高級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決定書,共申請國家賠償1300余萬元。同年12月2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決定支付楊明人身自由賠償金1634936.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并為楊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楊明的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人物事件

背景

楊明于1993年與受害人王家鳳相識后,雙方多次發生性行為。在王家鳳前往廣東打工期間,楊明又與該縣城關鎮的楊雪梅戀愛。

事件經過

王家鳳獲悉楊明與楊雪梅二人同居后,便回到天柱縣,并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楊明。二人發生爭吵,楊明見甩不掉王家鳳,遂起殺人惡念,并將王家鳳帶到其家住房一樓開的卡拉OK廳。次日凌晨1時許,楊明將王家鳳扼死,并將尸體拋于其住處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內隱藏。

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爛的女尸出現在貴州天柱縣一處下水道口。后經辨認,確定死者系該縣女子王家鳳。曾與王家鳳有過親密交往的楊明被疑為作案對象,于當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準逮捕。

1996年9月13日,貴州黔東南州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楊明故意殺人,起訴書中寫道:王家鳳得知楊明與楊雪梅相戀后,1月21日到楊明家與其爭吵,次日凌晨一時許楊明將王家鳳扼死,并拋尸屋后荷花塘。

判決

1995年4月4日,楊雪梅因涉嫌殺人被刑事拘留,在被拘押期間,楊雪梅在第四次提審作出指向楊明涉嫌殺人的供述。證詞顯示,1月21日晚楊雪梅留宿楊明家三樓,次日凌晨約2點聽到一樓卡拉OK廳有音樂聲和女人吵架聲及“嗯,嗯”的呻吟聲,后來楊明告訴她是同王家鳳吵架,且楊雪梅稱第二天發現楊明臉上有三道抓痕。在一審開庭時,楊明大喊“她在說謊”,同時申請楊雪梅出庭進行對質,然而未能如愿。楊明的一審辯護律師楊敏為楊明做了無罪辯護。他認為,指控楊明殺人很荒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且,楊敏和另外兩名律師進行了現場模擬,在楊明家三樓根本無法聽見一樓的打鬧聲。

1996年11月1日,此案第一次開庭審理,黔東南州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12月10日,檢察院重新起訴但未增加證據,12月26日黔東南州法院認定楊明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1998年3月2日,貴州高院裁定駁回楊明上訴,維持原判。楊明情緒失控,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字,被警察架回看守所。

天柱縣公安局法制辦的工作人員介紹,楊明案發生時指導公檢法機關辦案的是1979年《刑法》,當時背景是疑罪從輕、從有,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才確立疑罪從無原則,楊明正好趕在新舊刑法交替之時,法院當時雖作出補充偵查決定,但公安實在收集不到新證據,只判死緩是留有余地的判決。

服刑

楊明不服判決,在監獄中拒絕勞動改造,將大部分時間用于寫申訴材料。從看守所到監獄,他每天至少花費6個小時寫申訴,申訴材料的每頁信紙上,他都用大拇指按下兩個清晰紅手印。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貴州省相關機構等寄出625份反映冤情的控告信,也向全國各地律師事務所、媒體發出求助信,還直接寫信給有關領導。大多數情況下,申訴材料轉一圈又回到原點。

監獄管理局干部多次找楊明談話,稱即便他不爭取積極表現減分也可考慮減刑,但楊明一口回絕,認為自己無罪,減刑是侮辱。最后監獄還是給楊明減了刑,從死緩減為無期。

復查無罪

2013年初,北京律師張磊和貴州律師王宗躍接手了楊明的申訴案。張磊表示,詳細了解情況后發現此案存在嚴重問題,最大的問題是僅憑借一個證人的間接證據定罪,且證人是在被關押情況下作出的證言,關鍵證人最后也未出庭。

2014年10月,貴州省檢察院啟動復查“楊明故意殺人案”。2015年4月1日,貴州省檢察院以“生效判決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貴州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月21日,貴州高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楊明故意殺人案立案再審。6月11日,該案開庭再審。8月11日,貴州高級法院對楊明故意殺人案再審作出宣判:楊明無罪。宣判后,貴州高院法官代表貴州高院向楊明及其母親鞠躬道歉。

獲得賠償

2015年9月底,楊明向貴州高級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決定書,共申請國家賠償1300余萬元,其中包括他個人的精神損失費150萬元,他母親、女兒、姐姐、妹妹四人精神損失費各50萬元,另外還有他家人20年間為申訴花去的差旅費等。

2015年12月2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決定支付楊明人身自由賠償金1634936.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并為楊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楊明的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 >

“殺人犯”喊冤20年獲無罪 曾稱女友證言是說謊.新京報.2024-08-30

“死刑犯”為何“喊冤”20年?——貴州“楊明故意殺人案”追蹤.東南網.2023-11-17

貴州殺人犯喊冤20年終改判無罪 曾拒認罪減刑|殺人犯|冤案|喊冤.新浪網.2024-08-30

蒙冤者楊明服刑20年 貴州高院決定國家賠償203萬.蒙冤者楊明服刑20年 貴州高院決定國家賠償203萬.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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