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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是在轄區內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審判機關。
主要職能
1.審理法律規定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案件。
2.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3.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4.按照權限管理本院的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員;負責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監察工作;管理本院經費和物資裝備。
5.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法制宣傳工作,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機構設置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設12個內設機構,包括: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商事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執行局、執行裁判庭、金融審判庭、司法警察大隊、辦公室、政治部、司法行政裝備科(信息管理科)。其中,執行局下設執行一科、執行二科。
參考資料 >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