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振(?-1631年),字抑之,號滄孺,湖廣蘄州(今湖北蘄春)人。明朝萬歷二十六年(1598)登戊戌科進士。歷任臨川區知縣、浙江婺州同知、南京應天府治中等職。萬歷四十五年(1617)任兩淮鹽法道按察使,在淮南市、揚州市一帶推行了綱法,取代原來的開中法。泰昌元年(1620),被魏黨誣陷縱子通賄,削職還鄉。崇禎二年(1629)戶部尚書畢自嚴舉薦袁世振,為思宗所拒。兩年后(1631),畢自嚴再提此事,終為朝廷同意,委為揚州海防副使,兼理鹽法,未到官,卒。著有十六卷《鹽法綱冊》。
人物經歷
袁世振出生于湖廣蘄州,萬歷二十六年(1598)登戊戌科進士。萬歷二十七年(1599)至三十三年(1605),袁世振在臨川區任六年知縣。
萬歷三十四年(1606)袁世振被升為浙江金華府同知,萬歷三十七年(1609)再升南京應天府治中。萬歷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以按察使疏理兩淮鹽政,任鹽法道。
他推行綱法,取代了原來的開中法,將各商所領鹽引分成十綱,編成綱冊。每年以一綱行積引(即憑積存的舊引支鹽運銷),另外九綱用新引(即由商人直接向鹽戶收購運銷)。從此官不收鹽。收買遠銷權都歸于商,并得世襲。又募兵與鹽場中灶丁連營結防,每營三十人,營間相距二、三里,專門捕捉私鹽販運者。
施政舉措
?萬歷四十五年(1617),袁世振以按察使的身份疏理兩淮鹽政,任鹽法道按察使。當時官方的鹽場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導致商人長時間等待而無鹽可售。為了疏銷積引,朝廷采用他的建議,立“綱鹽法”,并將商人所領的鹽引分成十綱,每年以一綱行銷積引,九綱行銷新引。這些綱冊允許各商永久持有,作為“窩本”,每年按照冊上的舊數派行新引,未被列入綱冊的商人則不得參與。從此,食鹽的收買、運輸和銷售之權完全交給商人,并且允許商人世襲這一特權。此外,還又招募士兵與鹽場中的灶丁聯合建立營地,共同防御,為了捕捉和打擊私鹽販運活動,設立的哨所或檢查站之間的距離大約為二、三里,這些哨所專門負責捕捉和打擊非法販運私鹽的行為。
研究書目
《明實錄熹宗實錄》
《明史》
參考資料 >
明史.微信讀書.2024-09-14
《明實錄熹宗實錄》.ChineseTextProject.2024-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