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是由教育行政部門針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種學校,在教學方面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制度。
制定目的
第一條
為了支持并規范社會力量辦學行為,提升辦學質量和效率,推動此類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特制定了此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社會力量創辦且尚未獲得國家學歷證書頒發資質的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分校、分部及獨立設置的培訓中心、各種培訓班、輔導班、進修班等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辦學者在學校培養目標、專業或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建設、教師聘任、教學場所、學籍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教學領域的指導和監管工作,即屬于教學管理范疇。
第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根據自身的辦學規模、層級和教學模式等因素,建立相應的教務或教學管理部門,并完善相關的教學管理制度,同時積極開展教研活動。
教學管理規定
第五條
學校應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的實際狀況,確立明確的培養目標。若發現培養目標與實際情況不符,教育行政部門有權暫停該校或專業的招生工作。
第六條
社會力量開辦的高等教育機構在開設專業時,應將相關信息報送至審批部門備案。新開設的專業應參照教育部頒布的專業目錄以及自考開考專業執行。如需增設新的專業,則需經過充分的論證。
第七條
學校應結合培養目標和專業設置,編制教學計劃和各門課程的教學大綱,并上報審批部門備案。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應包含學制、課程安排、教材使用情況、總學時數、每周學時數、實驗和實踐課程內容及其課時分配等內容,并明確各個教學環節之間的聯系。
第八條
一旦確定了培養目標、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未經審批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若有變更必要,除了得到審批部門的認可之外,還需告知任課教師和學生,并允許學生選擇退學。
第九條
學校應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確保開設所有必修課程(包括實驗和實踐課程),并完成規定的學時數量。
第十條
學校應根據培養目標、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編寫或選用教材及相關輔導資料,并上報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學校自主編寫的教材,應組建專門的編審團隊,由學科專家擔任主編。所有的教材和輔導資料都應保證質量。如果出現質量低下問題,教育行政部門有權要求學校進行整改或停用,甚至銷毀。
第十二條
學校應擁有與辦學規模相匹配的、能夠勝任教學工作的、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包括兼職教師)。教師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實際授課能力,具備一定教學經驗,并應按照教學大綱的規定授課,致力于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
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符的教學場地(包括租賃和借用)。教學場地應在正常教學活動中保障師生人身安全。因教學場地不適合而危及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的,應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應協助學生在開課前準備必要的教材和輔導資料。
參考資料 >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2024-09-04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豆丁網.2024-09-04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