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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來源:互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

條例歷史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

條例全文

【本法變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0806]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0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20110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已經1988年6月24日國務院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88年8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征;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

|  稅 目  |  范 圍  |  稅 率  | 納稅義務人 | 說 明 |

|1.購銷合同 | 包括供應、 | 按購銷金額 |  立合同人  |     |

|       | 預購、采購、| 萬分之三貼 |       |     |

|       | 購銷結合及 | 花     |       |     |

|       | 協作、調劑、|       |       |     |

|       | 補償、易貨 |       |       |     |

|       | 等合同   |       |       |     |

|2.加工承攬 | 包括加工、 | 按加工或承 | 立合同人  |     |

|  合同   | 定作、修繕、| 攬收入萬分 |       |     |

|       | 修理、印刷、| 之五貼花  |       |     |

|       | 廣告、測繪學、|       |       |     |

|       | 測試等合同 |       |       |     |

|3.建設工程 | 包括勘察、 | 按收取費用 | 立合同人  |     |

|  勘察設計 | 設計合同  | 萬分之五貼 |       |     |

|  合同   |       | 花     |       |     |

|4.建筑安裝 | 包括建筑、 | 按承包金額 | 立合同人  |     |

|  工程承包 | 安裝工程承 | 萬分之三貼 |       |     |

|  合同   | 包合同   | 花     |       |     |

|5.財產租賃 | 包括租賃房 | 按租賃金額 | 立合同人  |     |

|  合同   | 屋、船舶、飛| 千分之一貼 |       |     |

|       | 機、機動車 | 花。稅額不 |       |     |

|       | 輛、機械、器| 足一元的按 |       |     |

|       | 具、設備等 | 一元貼花  |       |     |

|       | 合同    |       |       |     |

|6.貨物運輸 | 包括民用航 | 按運輸費用 |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

|  合同   | 空、鐵路運 | 萬分之五貼 |       |同使用的,|

|       | 輸、海上運 | 花     |       |按合同貼花|

|       | 輸、內河運 |       |       |     |

|       | 輸、公路運 |       |       |     |

|       | 輸和聯運合 |       |       |     |

|       | 同     |       |       |     |

|7.倉儲保管 | 包括倉儲、 | 按倉儲保管 |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

|  合同   | 保管合同  | 費用千分之 |       |作為合同使|

|       |       | 一貼花   |       |用的,按合|

|       |       |       |       |同貼花  |

|8.借款合同 | 銀行及其他 | 按借款金額 |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

|       | 金融組織和 | 萬分之零點 |       |同使用的,|

|       | 借款人(不 | 五貼花   |       |按合同貼花|

|       | 包括銀行同 |       |       |     |

|       | 業拆借)所 |       |       |     |

|       | 簽訂的借款 |       |       |     |

|       | 合同    |       |       |     |

|9.財產保險 | 包括財產、 | 按投保金額 |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

|  合同   | 責任、保證、| 萬分之零點 |       |同使用的,|

|       | 信用等保險 | 三貼花   |       |按合同貼花|

|       | 合同    |       |       |     |

|10.技術合 | 包括技術  | 按所載金額 | 立合同人  |     |

|   同   | 開發、轉讓、| 萬分之三貼 |       |     |

|       | 咨詢、服務 | 花     |       |     |

|       | 等合同   |       |       |     |

|11.產權轉 | 包括財產  | 按所載金額 |  立據人  |     |

|   移書據 | 所有權和版 | 萬分之五貼 |       |     |

|       | 權、商標專 | 花     |       |     |

|       | 用權、專利 |       |       |     |

|       | 權、專有技 |       |       |     |

|       | 術使用權等 |       |       |     |

|       | 轉移書據  |       |       |     |

|12.營業帳 | 生產經營用 | 記載資金的 | 立帳簿人  |     |

|   簿   | 帳冊    | 帳簿,按固 |       |     |

|       |       | 定資產原值 |       |     |

|       |       | 與自有流動 |       |     |

|       |       | 資金總額萬 |       |     |

|       |       | 分之五貼花。|       |     |

|       |       | 其他帳簿按 |       |     |

|       |       | 件貼花五元 |       |     |

|13.權利、 | 包括政府部 | 按件貼花五 |  領受人  |     |

|   許可證 | 門發給的房 | 元     |       |     |

|   照   | 屋產權證、 |       |       |     |

|       | 工商營業執 |       |       |     |

|       | 照、商標注 |       |       |     |

|       | 冊證、專利 |       |       |     |

|       | 證、土地使 |       |       |     |

|       | 用證    |       |       |     |

┣--------------┻--------------┻--------------┻--------------┻----------┫

基本信息

1988年8月6日,由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施行。

2011年1月8日,根據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暫行條例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訂。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參考資料 >

我國通過印花稅法 現行印花稅暫行條例將廢止.今日頭條.2021-06-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國政府網.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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