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稅人是指在特定歷史背景下,受政府委托負責征收稅費的個人或組織。在法國封建時代,他們是受王室委托承包征收間接稅的人;而在印度莫臥兒帝國帝國時期,則形成了介于帝王、總督、王公與村社農民之間的封建剝削階層。
法國包稅人
歷史背景
法國包稅人自13世紀初開始出現,至16世紀時,由于國王需要籌集應對緊急情況的資金,因此實施了包稅制。在這種制度下,王家司庫會與一個或多個承包人簽署協議,承包人預付稅款給國庫,獲得王家稅收權,隨后向納稅人征收。到了16世紀末,包稅權逐漸集中在少數包稅人手中。最初,每種稅都單獨承包給不同的包稅人。1681年,路易十四的財政總監建立了包稅總會,將每年約5600萬利佛爾的各種間接稅合并交由一群富商和金融家承包。1691年,包稅人公司成立,專門負責管理征稅事務。1726年,包稅總會進行了重組,由財政總監及其代表簽訂為期六年的承包合同,其他包稅人作為擔保。隨著法國大革命的發生,包稅制最終被廢除。
印度包稅人
形成與發展
在印度莫臥兒帝國帝國時期,尤其是18世紀初期,隨著帝國勢力的衰弱,包稅制度開始盛行。為了維持奢華的生活,封建主們不得不向高利貸者借款,而這些高利貸者則通過這種方式獲得了對封建主領地上稅務的控制權,并將其轉化為世襲的權利。在印度的不同地區,這類世襲的包稅人有著不同的稱呼,在孟加拉被稱為“柴明達爾”。除了從包稅總額中抽取10%的傭金外,包稅人還享有在其所轄區域內的1/20土地上征收田賦的權利,這部分土地實際上成為了他們的私人領地。他們有權向農民征收額外的稅負,并且能夠使用武力來懲罰農民,甚至侵占相鄰封建主的土地以擴張自己的領土。當印度成為英國的殖民地后,1793年,英國總督查爾斯·康沃利斯頒布了“土地經常整理法”,在孟加拉等地區推廣固定的柴明達爾制。這一法律確認了包稅區的土地屬于柴明達爾所有,規定柴明達爾應向東印度公司支付當年實際地租收入的10/11,從而確立了一個固定的田賦額度。這項改革使得包稅人轉變為新的地主,而農民則喪失了土地繼承權,變成包稅人的佃戶。
參考資料 >
從暴政到專制主義:啟蒙對土耳其人的無知圖.搜狐網.2024-11-05
羅馬聯軍19萬潰敗之謎:包稅人制度的隱秘真相.肝諦歷史劇.2024-11-05
拉瓦錫是怎么擁有無數財富的,法國的這一制度是關鍵.雜菜齋.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