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簡介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是Mackenizie Dalzell Chalmers爵士在1894年完成起草的,它先于當(dāng)年提交給貴族院討論,然后由Herschell勛爵指定給一個律師、船東、保險人和理算師組成的委員會討論,最后1900年被提交上議院及大法官Halsbuty勛爵組成的一個委員會討論。1900年它在上議院獲得通過,但在眾議院受阻,直至1906年由同時兼任上議院議長的Loreburn大法官提議并最終獲得通過。1906年12月31日,該法獲得英國女皇御準(zhǔn)。
制法緣由
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了調(diào)整海上保險合同,承認(rèn)其法律特征,賦予其法律效力,解釋其法律含義并給予其法律上的其他支持。該法的規(guī)定相當(dāng)完整,包括海上保險合同的定義、形成、形式要件、基本法律特征、默示內(nèi)容、合同條款的法律界限及適當(dāng)解釋等。該法將1779年勞氏S.G格式保單列為“附件一”,其第30條規(guī)定,保險單得采用本附件一之格式,該條款雖非強制性規(guī)定,但事實上已被廣泛采用而成為英國海上保險市場上的標(biāo)準(zhǔn)保險單。
影響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是一部對很多國家的海上保險立法都有重要影響的法律,被世界各國視為海上保險法的范本。目前世界上有船舶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的國家中幾乎有2/3的保單內(nèi)容,采用英國保險條款,或者是既采用英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又采用保險單條款。還有一些過去屬于英聯(lián)邦的國家把《1906年海上保險法》作為海上保險合同的基本法規(guī),甚至把該英國立法不加以任何改變地或以類似方式列入本國法規(guī)中,如印度、澳大利亞、肯尼亞等國。有的國家雖然沒有正式把英國立法列入本國立法中,但是其地方的司法慣例也是以英國立法作依據(jù)。例如美國法院處理這類問題時常以《1906年海上保險法》作為美國海商法的依據(jù)。有的國家如泰國、匈牙利、挪威和瑞典的出口貨物保險單上常有適用英國立法的規(guī)定。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