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而制定的辦法。
2003年6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03年6月20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3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列入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修訂)。
發展歷程
2003年6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03年6月20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3日,《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2019年第11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列入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修訂)。
辦法全文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并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并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立法目的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笨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這個目的,已完全割斷了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與維護城市社會秩序的關系,救助與保障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成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存在的、唯一的、獨立的目的,從而也承認了在我國每個公民都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
受助對象的范圍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一條對受助對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基本救助對象,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是救助的目的,也就是說“三證”不全不能成為受助的對象,更不能成為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這對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權益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秾嵤┘殑t》對救助對象作了進一步規定,明確救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自身無力解決食宿;二是無親友可以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同時規定,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屬于救助對象。
救助的基本原則
救助以自愿、自主為原則,它是《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區別于舊的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標志,它的特性是關注民生、尊重人權,它的特點是遵循人性化的救助服務理念,為困難弱勢群眾提供救助服務。盡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沒有使用“自愿”、“自主”一詞,但是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都體現了救助自愿、自主原則。其中,第五條規定執法人員只能告知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尋求救助,而不能強行帶走;第六條規定的“向救助站救助……”的表述,表明救助完全是基于流浪乞討人員的自愿申請;第十一條規定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更是明確了自愿、自主的原則。
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這條規定,有利于明確各部門的職責,防止越權和職責不清。同時,該條規定明確了民政部門為救助管理的責任主體,這樣無疑加強了這部法規的社會福利性與救濟性,體現了政府對社會貧弱者的責任。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1號.中國政府網.2024-04-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2012-12-31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中國政府網.2024-04-26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4-04-26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4-04-26
解讀: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