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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出版制度
來源:互聯網

特許出版制度是封建時代各國專制政府控制報業的一種手段,特別是在近代報業發展初期,它作為政府管控媒體的重要工具得到了廣泛應用。

發展歷史

英國

15世紀中后期,隨著印刷術傳入英國,印刷品的出版和發行引起了封建王朝的關注。為了加強對出版業的控制,亨利八世在1538年建立了皇家特許制度。這項制度規定,所有的出版物都必須經過特許,未經批準不得出版。1557年,瑪麗女王成立了皇家特許出版公司,該公司成員僅限于經女王特許的印刷商。1586年,伊麗莎白女王頒布了皇家出版法令,加強了對出版業的監管。然而,到了1641年,這些嚴格的出版條例被廢除了。盡管如此,1643年,英國國會再次恢復了皇家特許出版公司,直至1694年,特許出版制度才最終被廢除。

北美殖民地

在北美殖民地,第一份報紙《國內外的公共事件》因未獲官方許可而被迫停刊。美國獨立后,將出版和言論自由納入憲法保護范圍。

法國

法國在16世紀末建立了特許出版制度。勒諾多的《法國公報》獲得了路易十三的特許狀,賦予他及其后代永久性的報紙發行權利。法國大革命期間,特許出版制度一度被廢除,但在拿破侖執政時又被恢復。直到19世紀中期,該制度才被徹底廢除。

德國

德國的特許出版制度始于17世紀初,最初由一位公爵負責授予出版報紙的特許權。后來,特許權逐漸轉移到地方郵政局長手中。直到17世紀中后期,新聞記者才有資格向政府申請特許。

意大利

意大利撒丁王國在1645年確立了特許出版制度。

星法院法令

在1641年特許出版制度廢除之前,英國通過設立皇家特許出版公司(1557年)和皇家出版法庭(1570年)等機構,以及頒布一系列法律來嚴格管制出版業。其中最著名的法令是1586年的“星法院法令”,該法令規定了多項針對印刷商的規定,包括印刷機的注冊、印刷地點的限制、印刷商的登記條件、對非法印刷品的處罰等內容。

參考資料 >

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歷史變遷 - 臨港知識產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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