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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江
來源:互聯網

張春江,男,1958年7月出生,煙臺市人,畢業于北京郵電大學信息工程專業,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7月參加工作。原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黨組書記、副總裁。

2009年12月26日,張春江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09年12月31日,免去職務。

2010年2月5日,撤銷張春江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2010年9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11年7月12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春江放棄上訴。8月2日,死緩判決生效。

2014年11月,北京市高院裁定將張春江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人物經歷

曾任大連市郵電局副局長。

1993年8月,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1995年1月,任郵電部移動通信局局長、電信總局副局長、辦公廳主任;

1998年3月,任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局長;

1999年12月,任信息產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2003年05月,任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

2004年06月,任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2004年09月,任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董事長;

2008年05月,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黨組書記、副總經理;

2008年06月,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董事長。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09年12月26日,經中央紀委負責人證實,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從公開報道看,2009年12月17日,張春江最后一次出席公開活動,在“祝福祖國”文明公益短信傳遞活動啟動儀式上致辭。2009年12月3日,張春江就遏制手機黃色信息表態。

免去職務

2009年12月31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涉嫌嚴重經濟問題,中央已決定免去其現任職務。

2010年9月10日,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檢查。經查,張春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收受禮金;生活腐化。

張春江的上述行為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議并報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決定給予張春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犯罪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1年7月12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原副總經理張春江受賄案。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9年,被告人張春江在擔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業務、追要欠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北京依鏑電訊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宋世存、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董事長楊蕊寧及其丈夫張銳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6萬余元。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應以受賄罪追究張春江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張春江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

判處死緩

判決內容

2011年7月22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春江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春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春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張春江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生效

張春江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746萬余元,最終因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位居副部級高位,張春江是中國電信行業“落馬”官員中級別最高的一位。2011年8月1日是張春江10天上訴期期滿之日,根據相關規定,張春江有權在一審宣判后的10日內提出上訴。張春江的辯護律師周新廣表示,張春江已放棄上訴。

法院查實,張春江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宋世存承攬遼寧省郵電器材公司手機供貨業務、為宋向網通公司的供貨商追要欠款等方面,提供幫助。此外,張春江還幫助張銳妻子所在的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成為中國網通公司的品牌宣傳代理商,使得后者在3年時間內從網通公司獲取了超過2億元的廣告費。

后來張春江羈押在秦城監獄。

減為無期

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審理查明,北京市高院認為,張春江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

2014年11月,法院裁定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2015年6月,位居副部級的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原黨組書記、副總裁張春江因受賄746萬于2011年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日前張春江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張春江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減刑條件,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11月裁定將張春江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參考資料 >

張春江簡歷.人民網.2019-02-13

新浪網:中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被雙開.新浪.2019-02-13

中移動原副總經理張春江受賄案今日一審開庭.騰訊網.2019-02-13

中移動原黨組書記張春江獲準減刑:死緩到無期.新浪網.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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