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氣象局實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與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氣象主管機構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授權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履行氣象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
簡介
根據《中國氣象局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國家氣象系統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氣發[2001]170號)、《黑龍江省氣象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國家氣象系統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黑氣人發[2001]117號)和《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哈發[2001]22號)精神,設置哈爾濱市氣象局(以下簡稱市氣象局)。
職能調整
(一)轉變的職能
1、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匯總、分發的組織管理。
2、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對有關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4、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
(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保留核準2項: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2)氣象信息的發布及對外提供重要或涉密氣象資料。
2、保留審核1項
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建設規劃。
3、合并2項
(1)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和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認證。
(2)重要氣象設施和氣象臺站的建站、撤銷、遷移、觀測場地的遷移以及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所有工程建設項目。
4、調整事項:
改為日常工作6項:
(1)人工增雨防雹指揮及作業人員資格。
(2)審查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料單位使用的氣象資料。
(3)其它部門所屬臺站、組織及個人、氣象資料匯交的確認、審查登記。
(4)從事氣象探測業務資格的認定。
(5)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資料的使用、認證。
(6)人工增雨設備使用(購置、報廢、更新)許可證。
5、下放事項1項:
人工增雨防雹作業站(點)設置。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氣象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及氣象業務建設的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監測網絡工作的管理,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并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三)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襲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四)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五)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六)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劃財務、人事勞動、科研和培訓以及業務建設等工作;會同縣(市)人民政府對所轄氣象機構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會同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承擔省氣象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以上職責,市氣象局設5個職能處(室)和5個直屬事業單位:
(一)內設機構
1、辦公室。
2、業務科技處。
3、人事教育處。
4、政策法規處。
5、哈爾濱市人工降雨防雹辦公室。
(二)直屬事業單位
1、哈爾濱市氣象臺(處級)。
2、哈爾濱市氣象科技服務中心(哈爾濱市人工影響天氣 中心,處級)。
3、哈爾濱市氣象技術裝備中心(處級)。
4、哈爾濱市氣象局后勤服務中心(處級)。
5、哈爾濱市防雷設施檢測中心(科級)。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