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如順,男,漢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縣,大學文化,原系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長。2003年因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追繳其違紀所得,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7年莊如順再獲減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五年,刑期執行至2024年5月1日止。
犯罪經歷
莊如順原系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長,曾任漳州市公安局長,并為創建漳州公安110作出過重要貢獻。在中央專案組查處廈門遠華大案的過程中,莊的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行為被發覺。繼原廈門海關關長楊前線被抓后,莊成了遠華走私大案中第二個被“雙規”的官員。1999年8月28日,莊被批準逮捕。
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長莊如順,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折合人民幣54.55萬元;在公安機關緝捕賴昌星的過程中,為賴昌星通風報信,并指使其外逃,造成嚴重后果;莊如順身為公安機關領導,指使他人為121輛走私汽車違法辦理《罰沒證》,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
莊如順在石獅市公安局工作期間與賴昌星相識(據采訪賴昌星曾提到從小就認識莊如順的)。1996年初,時任福建省公安廳對外聯絡辦公室主任的莊如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賴昌星送給的一部全新豐田“佳美”小轎車(價值人民幣425500元)及資治通鑒一套。莊如順應賴昌星的要求,1996年2月以外聯辦派遣人員的名義為賴的妻弟曾銘鐵辦理了《前往香港通行證》。
1999年8月11日上午至12日,莊如順得知海關部門偵查賴昌星走私犯罪行為,并在明知公安機關正在緝捕賴的情況下,四次打電話給賴昌星,為賴昌星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并要求賴昌星出逃成功后回電話,嚴重干擾破壞了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
1993年至1999年間,莊如順先后五次非法收受香港大西洋集團公司董事長吳光鐵送的人民幣12萬元。1999年8月10日,在收受吳光鐵送的人民幣?2萬元后,承諾為吳在南平地區交警部門工作的表弟調動至福州交警部門提供幫助。
1997年初,廈門京華工貿公司總經理宋建輝找到莊如順,要求與漳州市公安局合作,通過辦理《罰沒證》獲利。莊為公安局小集體利益,答應宋的要求,并指派下屬分工負責辦理。在辦理期間,漳州交警支隊由于檢驗不到所要辦理罰沒的汽車,支隊長梁爾克不予簽批有關手續,莊便打電話給梁,要求交警支隊給予辦理。之后,漳州市公安局李智勇等人虛構事實,編造了假的法律文書及其它相關手續欺騙上級機關,先后于1997年上半年和9月份兩次分別向公安部申辦29部和92部汽車《罰沒證》,并于同年9月1日和11月份得到批準。京華公司將121份《罰沒證》倒賣后,漳州市公安局從中非法獲取手續費114萬元。這一行為破壞了國家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制度,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435.52萬元。
對于莊向賴昌星通風報信的行為,一審判決認為這是莊在受賄后的行為,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將此行為作為受賄犯罪的情節考慮,沒有單獨處罰。法院還認為,莊如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分別收受賴昌星、吳光鐵送給的價值人民幣425500元的豐田“佳美”小轎車一輛和人民幣12萬元。莊如順利用職便,指使他人編造虛假事實,采取欺騙手段,違法申辦121部汽車《罰沒證》,交給他人倒賣,使121部無合法進口手續汽車合法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莊如順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據此,依法判決被告人莊如順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判結果
一審判決
2000年10月30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0)榕刑初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對莊如順被控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作出一審判決,數罪并罰判處莊如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后,莊如順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辯護
莊如順在上訴中自我辯護說,自己主動交代收受賴昌星小汽車及吳光鐵錢款是自首;所收受的小汽車經廈門市價格事務所認定車身價值僅為人民幣370500元,一審認定小汽車的價值過高;雖然收受了吳光鐵的錢財,但僅口頭承諾幫其表弟調動幫忙但未辦成,這是犯罪未遂;一審認定莊應賴昌星要求為曾銘鐵辦理赴港單程證與事實不符。
除了上述理由,莊如順的辯護律師還提出:莊如順對賴昌星所送小汽車只是占用,而非占有;對于莊如順向賴昌星通風報信的行為,刑法沒有規定“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原判認定莊如順與賴昌星電話通訊行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受賄情節認定是錯誤的,莊如順的行為應當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定罪;莊如順在一審判決后檢舉揭發了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情況,要求法院確認莊如順的立功表現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二審審理
福建省高級法院認定了一審法院查明的莊如順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收受賴昌星所送小汽車和吳光鐵所送12萬元的事實,以及在漳州市公安局任職期間指派下屬非法申辦121部汽車《罰沒證》交由他人倒賣從中非法獲利的事實。
法院沒有采納辯護人提出的有關莊如順沒有占有小汽車的理由,但應辯護人要求為這輛汽車進行了重新鑒定,認定其價值為370500元人民幣。
對于莊如順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雖收受吳光鐵錢款但沒有利用職便為吳謀利因此不構成受賄罪”的理由,二審法院認為莊連續收受錢款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足以構成受賄犯罪”。
二審法院還認定,雖然莊如順在曾銘鐵赴港申報手續上簽過字,但沒有證據證實是應賴昌星的要求而辦。法院因此采納辯護意見,否定了一審認定的有關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走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賴昌星賄送莊如順小轎車,目的在于拉攏腐蝕和利用莊在公安機關身居要職的條件,為其走私犯罪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保護。當賴昌星得知有關部門在調查其走私犯罪活動的消息后,特地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移動電話芯片,目的是要莊如順與他保持聯系,而莊如順也正是這樣去做的。莊如順不僅利用職便為行賄人提供偵查信息,分析情況,研究對策,還指使賴昌星出逃境外。這些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該行為還同時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但從法理上講屬于法條競合,按照擇一重罪處理的原則,原判將莊如順受賄后為賴昌星通風報信,指使賴出逃境外的行為作為受賄謀利情節從嚴處罰是正確的。
法院認為,在調查期間,莊如順主動交代收受賴昌星賄送的豐田“佳美”轎車一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屬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同種罪行較重的情形,不能視為自首,但該情節一般應當從輕處罰。莊如順在二審期間向福建省高級法院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線索共七條,但經查或無實據,或不能構成犯罪,這種檢舉揭發行為尚不具有立功條件。
二審判決
2003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級法院以(2000)閩刑終字第603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莊如順不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福建省高院認定了莊如順的犯罪事實,但同時采納了部分辯護意見,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對莊如順犯受賄罪的定罪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的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中對莊如順犯受賄罪的量刑判決,改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和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再獲減刑
2017年1月5日,執行機關福建省閩西監獄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罪犯莊如順減刑建議。該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件,莊如順到庭參加了庭審。
庭審中,龍巖市青草盂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罪犯莊如順符合減刑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其減刑無異議,同意提請減刑建議書的建議,并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經法院審理查明,罪犯莊如順上次減刑為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巖刑執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書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變。莊如順于2014年11月4日對該份裁定書予以簽收。
上述裁定書顯示,莊如順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閩西監獄醫院二中隊服刑,在服刑考核期間,身體較差,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在監獄擔任保潔員工作,工作認真,完成干部交給任務。
該案審理期間,執行機關福建省閩西監獄補報材料體現罪犯莊如順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計考核分3225分,2014年、2015年、2016年被評為監獄改造積極分子,折抵考核分300分,總合計折抵考核分3225分,共兌現表揚5次。
經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認為,罪犯莊如順確有悔改表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執行機關提請對該罪犯減刑的建議合法,該院予以采納。
鑒于該犯屬于職務犯罪,又屬于數罪并罰并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刑幅度依法應從嚴掌握。綜合其犯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及改造表現等因素確定其減刑幅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的規定,2017年6月1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罪犯莊如順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執行至2024年5月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五年。
悔過書
(摘錄)
踱步囚室,鐵窗外夜空西沉,茫茫不見光亮;四壁間孑身被困,悠悠可知生與死。憶昔撫今,面對將來的殘酷,我曾痛苦地思索,冷靜地分析,設身處地地為家人著想,將心比心替自己考慮,思緒難平。
我是成長于英雄輩出的五六十年代的一年,保爾那一段“人的一生不能虛度年華”的名言曾激勵我從小就立下投身偉大事業的抱負。“人活著干什么”的討論伴隨我從少年走向成熟,烙進我的思想。過去,我為學業有成,事業有績,幸福地辛苦于每一天、每一歲,雖百般忙碌卻樂在其中,也給自己和家庭帶來愜意和溫馨。我活得很充實、很滿足。而現在,我猶如籠中鳥,望海闊天空,不僅有翅難飛,還要人家喂食。籠中鳥還有觀賞價值,可我卻一文不名。我現在活著,于國家于社會于家庭都沒有了任何價值,充其量不過是一具生理的軀體,行尸走肉。呼天穹大地,呼青山綠水,誰能告訴我,我活著有什么用?我該怎么活?一個人,從物質到精神,活著不能奉獻于社會和家庭,還要索取于社會和家庭,這是毫無自知之明的活,是把自己生命的存在寄托在別人痛苦之上的活,是自私與可恥的活!……
我從小就愛好文學,對人生的思考往往感情多于哲理。公安工作那種破不完的案、永不平靜的治安,與我的性格一拍即合,我在這個極具挑戰性的事業中增長了才干,也顯示出了自己的價值。二十年來,我一直生活在這種極度興奮的亢進之中,生活在一種令人歡愉的成就感之中,生活在永不停息的躁動之中。而現在,這種亢進與躁動永遠消失了,今后的日子,不僅沒有了激情,沒有了意境,而且身心痛不堪言,思想不勝重負。日子不是平淡,而是苦澀,索然煎熬著每一天的日出日落。我從小就生活在一個家風很好的溫馨家庭中,二十幾年來,雖嘔心于工作未能照顧好母親妻女,但家庭永遠是我揚帆四海的一個溫暖港灣。母親的一個責備,妻子的一起嗔怪,女兒的一聲嬌喚,都是我心中的喜悅和牽系。而現在,我何時才能再盼到一家人其樂融融的氛圍……
參考資料 >
遠華案已判刑主要涉案人員名單.央視網.2022-08-17
腐敗分子懺悔錄.中國石油大學.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