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最佳人文類圖書獎 (甲)最佳人文類圖書獎 (丁)最佳圖畫書獎
正文
臺灣地區行政機構新聞局為積極輔導出版事業,于1976年創設金鼎獎,獎勵在出版領域有卓越表現之出版事業及從業人員,藉以提升出版質量,促進出版事業發展,發揮文化傳播功能,倡導全民讀書風氣,進而建立精致的書香社會。
「金鼎獎」意取「金言九鼎,文化薪傳」之意。「鼎」為三足兩耳之金屬制品,在中國古代為傳國之重器,古人錄先祖之功德,皆刻著于祭祀之鼎,以示不忘,對于中國人而言,鼎乃象征權威事務的傳承。
歷史
金鼎獎創辦之初,僅有兩項獎勵,即「優良雜志獎」及「出版品輸出績優獎」;1980年開始分為「新聞、雜志、圖書、唱片」四類金鼎獎,每類再細分若干獎項;1982年開始設立金鼎獎獎金,頒予得獎之出版事業機構及個人;1985年增設「推薦優良出版品」,評選出得獎作品以外值得向社會大眾推薦之作品,并頒贈獎牌以資鼓勵;1996年取消「唱片金鼎獎」,將之與金曲獎合并辦理,并增加金曲獎獎勵項目;另增加「金鼎獎特別獎」;2001年取消「新聞金鼎獎」以符合媒體監督政府之精神,另為更具體化「特別獎」的給獎精神,將之更名為「特別貢獻獎」。
以2002年金鼎獎為例,得獎者可獲頒獎狀乙紙、金鼎獎乙座及獎金(團體獎新臺幣十五萬元;個人獎新臺幣十萬元;雜志印刷獎、圖書印刷獎與新雜志獎新臺幣三萬元)。「特別貢獻獎」得獎者獲頒獎座及獎狀。此外,經評審委員會推薦為優良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可獲頒獎牌乙座。凡得獎及獲推薦之出版品,得于封面印制金鼎獎標幟,以示榮譽。
獎勵要點
一、為獎勵優良雜志與圖書出版事業與其從業人員,及對出版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合法發行雜志、圖書之事業及個人。但政府及公營事業發行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三、本要點評審工作由臺灣地區行政機構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鼎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四、獎勵項目:
(一)雜志類:
1、出版獎:
(1)最佳人文類雜志獎
(2)最佳文學及藝術類雜志獎
(3)最佳財經時事類雜志獎
(4)最佳兒童及少年類雜志獎
(5)最佳科學及技術類雜志獎
(6)最佳信息應用類雜志獎
(7)最佳家庭及生活類雜志獎
(8)最佳語言學習類雜志獎
(9)最佳新雜志獎
2、個人獎:
(1)最佳專題報導獎
(2)最佳編輯獎
(3)最佳美術設計獎
(4)奧斯卡最佳攝影獎
(5)最佳專欄寫作獎
(二) 圖書類:
1、一般圖書類:
(1)出版獎:
(甲)最佳人文類圖書獎
(乙)最佳科學類圖書獎
(丙)最佳社會科學類圖書獎
(丁)最佳文學類圖書獎
(戊)最佳藝術生活類圖書獎
(己)最佳工具書獎
(庚)最佳漫畫書獎
(2)個人獎:
(甲)最佳著作人獎
(乙)最佳主編獎
(丙)最佳美術編輯獎
(丁)最佳翻譯人獎
2、兒童及少年圖書類
(1)出版獎:
(甲)最佳人文類圖書獎
(乙)最佳科學類圖書獎
(丙)最佳文學語文類圖書獎
(丁)最佳圖畫書獎
(戊)最佳漫畫書獎
(2)個人獎:
(甲)最佳著作人獎
(乙)最佳主編獎
(丙)最佳美術編輯獎
(丁)最佳插畫獎
(三) 特別貢獻獎
五、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座及獎金。
(三)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座。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入圍后,評審委員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
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得為增額或從缺之決定。
六、各年度金鼎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七、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于事實確認后,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并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