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的一級國家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法律、法規,管理本省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項事務。該政府于1952年8月25日成立,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省長負責制,任期為五年。作為安徽省的省級地方行政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在推動安徽省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項事業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歷史沿革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地方人民政府機構的決定》決定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
1952年8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宣布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曾希圣為省人民政府主席。
2018年10月15日,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安徽省機構改革方案》。改革后,安徽省級黨政機構共設置60個:省委機構17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3個(副廳級1個)、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副廳級)3個;省政府機構43個,其中省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4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3個、部門管理機構(副廳級)5個。
工作規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在省委的領導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六、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長出國訪問、脫產期間,受省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行省長職務。
十、各廳、各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打造生態文明建設安徽樣板。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3+2”清單制度建設,營造“四最”營商環境,強力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建成全省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體系,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企業群眾辦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讓企業和群眾到政府辦事像“網購”一樣方便。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措施。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承辦。
二十、省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政府決定。
省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依法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省政府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省政府規章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市縣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
二十七、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推進并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要求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省長工作例會和省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討論決定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省長工作例會由省長召集和主持,副省長、秘書長出席,有關人員列席,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交流省政府年度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及推進措施;
(二)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二、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根據工作需要,省政府副秘書長可受省政府領導同志委托召開專題會議。
四十三、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專題研究協調和審核后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報省長確定;會議文件由省長批印。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工作例會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工作例會和省長召集的省政府專題會議的,向省長請假;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會的,向秘書長請假,由秘書長向省長報告。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加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向召集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請假。
四十五、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工作例會、省長主持召開的省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省長簽發。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省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全省性工作會議實行計劃管理,由省政府辦公廳于年初提出年度計劃安排,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執行。全省性工作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除少數重要會議及視頻會議外,省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市級。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不邀請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未經批準,省政府領導同志不出席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
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市政府、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擬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省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序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四十八、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省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九、對各市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省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五十、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省長簽署。
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省長或省長授權的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五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改進文風,進一步精簡文件簡報。對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發文實行計劃管理,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應向國務院及省委請示報告的事項,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
五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五十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省長離皖,應事先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同時報省委。副省長、秘書長離皖和因私離肥,應事先向省長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報備、通報。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肥,應事先向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告,并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備,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后,向省政府領導報告。
五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省政府領導同志每周工作的預安排,由省政府辦公廳統籌匯總后,報送各位領導同志。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半個月工作的預安排,要提前報送省政府辦公廳。
五十七、各地、各部門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一般應至少提前一周向省政府報送請示,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
五十八、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五十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以及省委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真正把功夫下到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上。
六十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大力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堅持學用結合、知行合一,全面增進專業知識、專業素養,努力提高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群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六、省政府領導同志要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帶頭調研、經常調研,深入基層、沉到一線,注重解決實際問題,注重調研成果運用。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七、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市、縣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八、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現任領導
省長
王清憲:第二十屆中央委員,安徽省委副書記,省政府省長、黨組書記
副省長
王東偉: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張曙光: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任清華: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孫勇: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李中: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范付中: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秘書長
潘朝暉:安徽省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省政府機關黨組書記
注:以上更新截至2025年11月。
政府機構
辦公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政府組成部門
省發展改革委
省教育廳
省科技廳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省民委
省公安廳
省民政廳
省司法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生態環境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
省農業農村廳
省水利廳
省商務廳
省文化和旅游廳
省衛生健康委
省退役軍人廳
省應急廳
省審計廳
省外辦
直屬特設機構
省國資委
政府直屬機構
省市場監管局
省廣電局
省體育局
省統計局
省林業局
省醫保局
省管局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省人防辦
省政府信訪局
省扶貧辦
省數據資源局
部門管理機構
省參事室
省糧食和儲備局
省能源局
省監獄管理局
省藥監局
直屬事業單位
省發展研究中心
省貿促會
省社科院
省農科院
省殘聯
安徽廣播電視臺
地理位置
合肥市濱湖新區中山路1號。
參考資料 >
對于安徽來說,今天是個特別的日子.安徽共青團-今日頭條.2023-01-06
安徽省機構改革詳情公布 年底前省級機構改革將基本落實.安徽先鋒網.2023-01-06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廳.2023-01-06
省長之窗.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01-06
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名單、候補委員名單 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單.中國經濟網-今日頭條.2023-01-06
新任安徽省委常委王東偉已任省政府黨組副書記.澎湃新聞-今日頭條.2025-10-21
王東偉任安徽省副省長.新京報-今日頭條.2025-10-31
省長之窗.安徽省人民政府.2025-11-09
張曙光.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01-06
任清華.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03-19
任清華.安徽省人民政府.2025-05-26
孫勇.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03-19
李中.安徽省人民政府.2025-05-26
領導簡介.安徽省人民政府.2025-07-10
潘朝暉.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01-06
省長之窗.安徽省人民政府.2025-08-16
政府機構.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01-06
省政府辦公廳簡介.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