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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春
來源:互聯網

王大春,男,漢族,1960年4月出生,廣西靈山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21年12月,百色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大春作出逮捕決定。

人物履歷

歷任靈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靈山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浦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6年8月至2011年8月,任河池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11年8月至2020年5月,任北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20年5月,退休。

任免信息

2016年9月,王大春當選為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1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任命: 王大春為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20年5月29日,北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接受王大春因到齡退休辭去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請求。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大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1年11月,經自治區黨委批準,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大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大春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知法違法,執法犯法,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一案雙吃,甘于被圍獵,官商勾結,大肆斂財。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套取公款設立“小金庫”,用于賬外開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由自治區紀委給予王大春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1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大春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百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百色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大春作出逮捕決定。該案在進一步辦理中。

參考資料 >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大春接受審查調查.中國新聞網.2021-09-03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彭元、吳世琦、王大春、胡曉劍決定逮捕.中國經濟網——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12-09

李延強當選廣西北海市長.中國新聞.2016-09-29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一批人事任免.廣西新聞網.2016-12-01

最新!北海發布一批人事任免.廣西新聞網.2020-05-29

北海市檢察院原檢察長王大春被開除黨籍.中國經濟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1-11-03

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大春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靈山紀檢監察網.2025-08-17

廣西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大春決定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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