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扶養義務主要是指的平輩之間的相互撫養,比如說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廣義的扶養包括贍養、扶養以及撫養。
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這一規定,使得祖孫之間依法產生了附條件的扶養權利和扶養義務關系。
祖孫關系,是除父母子女以外的最親近的直系血親,他們之間的撫養、贍養責任,1950年婚姻法雖然未作明文規定,但在事實上是存在的,并且為廣大群眾所公認。新《婚姻法》附條件地規定了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義務條件
撫養條件
根據婚姻法28條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條件是:
1、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尚未成年
作為被撫養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人。若成年,當然就不存在讓人撫養的問題了。
這里的未成年人應當理解為本人無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當然也不能再讓他人撫養了。比如,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同時又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就不應當再適用此條規定。
2、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
“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無撫養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無撫養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撫養能力,當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來撫養。
3、撫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
這里的負擔能力包括經濟條件和監護能力,對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邁且無經濟基礎的當然也就不適用此條規定了。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產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在理解第28條款關系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養義務的產生不受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限制。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同一順序撫養義務承擔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在法律上是沒有先后順序的。有負擔能力的都應承擔撫養責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負擔能力,可采取協商的辦法由一家承擔或兩家共同分擔。協議不成,法院可根據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原則進行裁決。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拒絕承擔撫養義務時,應受扶養未成年人可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5條規定,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
1、兄、姐已經成年且有負擔能力。
2、需要扶養的弟、妹還未成年。
3、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
贍養條件
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一種有條件的義務,其條件如下:
1、被贍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贍養
被贍養人需要贍養是首要條件,如不需要贍養,就沒有強調此義務的必要。
2、被贍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無力贍養
“子女已經死亡”、“子女無力贍養”是指——被贍養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死亡或均不具有贍養能力。只要有子女在世或有子女具備贍養能力,祖孫之間就不發生贍養義務關系。
不具有贍養能力,可能是完全不具有,也可能是部分不具有。如,有的是具有贍養行為能力,但缺乏贍養的經濟條件;有的是具有贍養的經濟條件,但沒有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能力。在這種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失去什么方面的贍養條件,孫子女、外孫子女就會在什么方面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發生贍養義務關系。
3、贍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是有負擔能力的成年人
實際上是兩點要求:一是已經成年,二是有負擔能力。如果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成年,或者雖成年但確實不具有負擔能力。當然就不可能產生祖孫間的贍養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規定中的“負擔能力”,應從“贍養能力”的角度進行理解,包括經濟負擔能力和監護能力,不應片面地認為僅是經濟上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5條規定,弟、妹對兄、姐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
1、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
2、弟、妹已經成年且有扶養能力。
3、需要扶養的兄、姐沒有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
參考資料 >
民法典宣傳月|看民法典如何為老年人“撐腰”.澎湃新聞.2025-05-24
祖孫扶養義務.未知.20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