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曾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2014年,根據《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原廣東省物價局的職責被直接劃入廣東省發改委。另外,原廣東省衛計委涉及人口戰略、規劃及政策調整的職責以及原廣東省經信委節能減排協調的職責,將被劃入廣東省發改委。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反價格壟斷、資源價格管理、環境價格管理、公用事業價格管理、公益事業價格管理、價格監督檢查和住房與市場價格監管等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價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執行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二)負責價格分析、預測、預警和監控。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管理,參與糧食風險基金、儲備制度的運作和監督,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經濟發展。
(三)擬訂價格管理目錄,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依法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管理工作,管理社團收費及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依法實施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
(四)依法實施市場監管,開展反價格壟斷,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五)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社會監督,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六)指導、監督省直業務主管部門及市縣價格、收費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與監審工作,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及市縣的價格、收費爭議,指導各地開展價格服務、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七)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物價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辦公室(與人事處、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劃生育、財務、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等工作。
(二)綜合與法規處
綜合與法規處(住房與市場價格監管處)擬訂價格調整改革規劃、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預期目標、地方定價目錄和價格聽證目錄等;起草重要文稿;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價格政策法規評估并實施相關制度;指導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和價格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辦法、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則,監督和規范市場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承擔市場價格預警和應急工作;承擔住房價格指導、管理和規范工作;承擔反價格壟斷的有關工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承擔農產品、農資商品價格監管;組織指導開展價格服務工作。
(三)資源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資源和工業品價格政策和法規,擬訂資源和工業品價格的管理原則和方法;擬訂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相關價格項目和標準,承擔有關審核、審批工作;協助處理有關價格爭議。
(四)環境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環境價格政策和法規,擬訂環境價格的管理原則和方法;擬訂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相關價格項目和標準,承擔有關審核、審批工作;協助處理有關價格爭議。
(五)公用事業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公用事業價格政策和法規,擬訂公用事業價格的管理原則和方法。
(六)公益事業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公益事業價格政策和法規,擬訂公益事業價格的管理原則和方法;擬訂法律法規規定的或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相關價格項目和標準,承擔有關審核、審批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價格爭議。
(七)收費管理處
按規定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社團收費以及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的政策和法規,擬訂相關收費的管理原則和方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承擔有關審核、審批工作;按有關規定組織清費治亂減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工作;協助和處理有關收費爭議。
參考資料 >
廣東啟動政府機構改革:物價局職責劃入發改委.21世紀經濟報道-新浪網.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