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環境保護廳曾是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2018年,根據《福建省省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組建福建省生態環境廳,不再保留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省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省環境保護廳。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省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省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設區市的環境污染問題;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省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和監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有關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政府委托,對我省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地方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環境保護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對外合作處)
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廳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負責廳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效能建設和環保宣傳教育工作,組織信息化建設。承擔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和對港澳臺合作交流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承擔本廳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廳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檢查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落實情況,考核市、縣(區)政府環境保護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并實施全省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規劃,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綜合性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管理有關環境保護項目、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承擔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四)科技監測處
擬訂并實施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計劃,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重大技術工程示范;指導清潔生產、參與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預審;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和環境監測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環境監測網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全省環境狀況公報等環境信息。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根據國家和省里要求,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污染減排規劃、計劃,承擔減排監督核查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
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依法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的管理;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
組織開展地方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全省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重點區域環境整治和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八)自然生態保護處
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省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的省級自然保護區相關方面的審批建議;對全省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九)水環境監督管理處
擬訂和監督實施水污染防治的政策與法規;負責全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工作;組織實施全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組織實施重點流域跨設區市界水質考核評估;牽頭調查處理全省重大地表水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十)核與輻射監管處
承擔核安全、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起草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省核電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有關條約實施工作。
(十一)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編制全省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干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并指導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參考資料 >
他山之石丨福建省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出臺.浙江日報-今日頭條.2022-08-10